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增强做好场所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全面落实场所安全责任制,促进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切实保障活动场所的财产安全和广大信众的生命安
全,为本县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场所负责人是场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管理负有全面责任。责任人如有工作变动,接任人即为责任人。
2、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各宗教场所安全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等日常工作。
3、认真执行安全法规、条例、规程,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广大信众和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4、进一步完善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场所活动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活动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所有通道安全无阻,防止贼盗,防止食物中毒)。
5、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6、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与安全要求相矛盾时,自觉服从安全工作要求。
7、严格控制各类事故,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无事故。
二、责任奖惩
对不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对该活动场所取消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视情节轻重直至取缔活动资格。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县民族宗教局和宗教活动场所各执一份,存档备查有效期从签订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齐河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章) 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 责任人: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