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拱墅交警大队
乙方: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行车管理职责,特签订以下道路交通安全行车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均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安全行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行车管理,努力实现无重、特大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目标的义务和责任。
二、甲方应当及时传达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加强安全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精神,并及时向乙方传递、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和预警安全信息;积极帮助、指导乙方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行车管理规章制度;协助乙方加强对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并对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具有检查监督权,与乙方共同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三、甲方应对乙方招用非本市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其基础资料备案,并发放《驾驶人备案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告知工作。
四、乙方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积极落实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本单位车辆、驾驶人交通行为。认真执行非本市驾驶人备案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和使用中出现不符条件的一律不招用或使用。
五、乙方要切实加强非本市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培养其自觉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的良好行车习惯;加强机动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做好机动车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合格、车况安全完好。
六、乙方对招用的非本市驾驶人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督促其及时处理。对不再招用的非本市驾驶人,乙方应当负责督促其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对未处理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非本市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将其调离驾驶岗位或予以解聘。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二)一年内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责任交通事故2次以上,或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三)驾驶“三类车”的,出现不符准入条件的。
八、所招用非本市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和监督下,集中组织非本市驾驶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2天: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驾驶人比例超过5%;
(二)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超过6次/百辆车或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超过0.15次/百辆车的;
(三)驾驶人参加日常安全学习比例未达80%的。
九、本安全行车管理目标责任书与其他劳动用工合同、租赁承包合同等有关协议书一并实施,同时生效。使用非本市驾驶人的单位和车主具有保证本责任书有效贯彻实施的义务。
十、本责任书所称“非本市驾驶人”,指持有非杭州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甲方: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拱墅交警大队( 章 )
2015年 月 日
乙方:( 章 )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