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放炮的安全工作负责,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款。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雷管、炸药的领退制度,当班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还库房,认真作好现场施爆记录,领用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每一掘进工作面火药箱必须放在安全地点,禁止敲击或坐人,每次放炮时,必须把火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若有丢失要立即向矿领导报告。入井工作,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放炮器。
三、在领取雷管、炸药时,要认真仔细检查,严禁使用变质失效的雷管炸药。
四、每次打眼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瓦斯。
五、放炮前必须做到“五不准”:
1、未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或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不准放炮。
2、境界未布置好,不准放炮。
3、放炮线低于规定距离,不准放炮。
4、放炮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不准放炮。
5、风量不足,局扇停机不准放炮。
六、不得边打眼边装药,放炮线不得与电源线同侧悬挂。装药前应将电钻等电器设备撤离迎头保护好。
七、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必须在进风巷侧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其安全距离大巷不得小于100米,小巷不得小于80米,放炮时必须大喊三声“放炮了”,至少再等5秒钟,危险区内无人应声,才可通电放炮。
八、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待炮烟吹散后,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顶板、岩帮、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九、放完炮后,应将放炮母线、放炮器、瓦斯检查器等收拾整齐,清点剩余雷管、炸药,填好消耗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偷拿爆破器材。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当班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及态度恶劣,拒不认错改正的,每次罚款100元直至开除。
十、严格执行本矿评分考核办法,放炮员成绩优秀者年终奖金1000元以上。
十一、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填写好各种记录。
十二、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煤矿一份,责任人一份。
安全矿长签字: 年 月 日
责任人(放炮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