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民爆物品销售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的责任
1、民爆物品销售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民爆物品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作业人员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每个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并按规定做好爆破作业现场情况记录,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当班作业剩余的民爆物品应当日回库。
3、爆破作业单位要建立民爆物品进出库登记制度、民爆物品领用、清退制度、进出民爆物品火工库库区登记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到民爆物品管理账物相符,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禁非法倒卖、出借等违法犯罪行为。
4、自觉执行公安机关的管理指令和整改要求,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民爆管理的各类治安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爆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
5、爆破作业单位对各个爆破作业点应建档管理,做到爆破作业活动合法,并向爆破作业点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报备,同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主动接受当地派出所的安全监管。
二、公安机关责任
1、传达布置上级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任务和要求。对辖区内的民用民爆物品销售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全方位监管。
2、指导涉爆单位建立健全和检查督促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3、对辖区内的民用民爆物品销售单位、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点进行调查摸底并进行逐一登记,做好建档工作,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4、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各涉爆单位和爆破作业点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督促指导涉爆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责令整改各种隐患。
5、依法查处涉爆违法犯罪案件。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民爆物品销售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派出所各执一份,送一份给治安大队备案。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派出所(盖章) 爆破公司:(盖章)
具体爆破作业点(杏陈镇浦头村过岭山)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