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抓安全生产工作融入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去,永远摆在工作的第一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施工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工作日志。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研究、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会议所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进行落实,会议要有文字记录。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各分包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责任地分解到部门、班组、岗位,落实到人,狠抓责任制的落实。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执行《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要掌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特大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排除,同时要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抢救,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责任单位领导要并赶往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用工单位使用有资质的成建制队伍、劳动合同的签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的管理,避免发生劳务纠纷,消除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规定对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建筑业单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外地农民工进场时要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农民工不得上岗。
十二、对不贯彻执行建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要求,不认真履行职责,并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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