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城镇的发展和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需求不断提高,各种商业门面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城镇新建的沿街或沿道路的建筑,其建筑底层绝大部分为商业用房,城镇原有的沿街或沿道路建筑,建筑底层大都也改建成了商业用房,这些商业门面房大都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我们一般统称为商住楼。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此类建筑虽然楼层不高、分隔面积较小,但由于其在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上呈现一些新特点,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因未能很好地解决而导致火灾事故不断。
商住楼相对一般建筑一般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建筑面积不大,一般为几十或几百平方米不等,但建筑楼层高度越来越高,一般建筑底层楼层高度为3—5m,而商业门面房底层楼层高度达4—9m,由于楼层高度高,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就将此作为卖点,吸引买家对其进行隔层装修和改建。底层建筑到了租赁户或经营户手中,一般情况下可分隔成2层,楼层高的甚至可分隔成3层,有的甚至可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二是经营品种和项目的多样性,火灾荷载有大有小。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饮食店、美容美发店、网吧、茶楼、卡拉OK房、打字复印、服装、装饰装修材料店、家庭小作坊等应有尽有,且商业门面房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屡见不鲜。三是装修材料的多样化,为了商业需要,最大程度地吸引顾客而赢利,商业门面房往往因造型和突出艺术效果而采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进行装修改造。四是改建的随意性,由于商业门面房经营项目的多样化,同一间门面房今天可能是美容美发店,明天可能就换成了卡拉OK房,由于经营需要的不同,业主往往在门面房内随意改建、搭建和内部装修。五是商业门面房的经营者多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消防安全意识普遍不高,他们重视消防安全的程度可想而知。
正因为具备了上述特点,导致商住楼的存在多种火灾危险性:一是由于底层楼层分隔引起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底层改建中,业主一般仅增设一部楼梯,对于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建筑,依据规范,其安全出口数量明显不足。若另设安全出口,对于大多数建筑来说,由于建筑结构的局限,很难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二是改建后极易形成“三合一”建筑,一部分建筑经改造后,往往底部为经营用房,以上部分分隔后用作仓库、住宿、厨房等功能用房,形成了仓库、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典型“三合一”建筑;三是消防设施的设置困难,由于商业门面房都分成了各自的单元,室内消火栓究竟设在何处才能方便使用和管理,若设在门面房内,虽便于管理,但不方便使用,若设在室外的墙上,虽方便使用,但管理上不便;再则,门面房本身是按一层进行设计的,其消防设施的设计均按一层进行考虑,若在底层加层后,其建筑灭火器、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在按一层考虑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往往会遇到困难,大多情况下不易落实。四是改建装修过程中极易降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梯往往采用木质或未经防火处理的钢楼梯,分隔的楼板有时采用木板或钢质材料,因造型和突出艺术效果而采用的大量可燃装修材料等都人为在降低了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达不到原设计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五是出于防盗的考虑,底层门窗周围安装的防盗网、卷帘门等防盗设施,在火灾情况下影响火场逃生。因此,对于这类建筑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审核,并从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
在调查中发现,各地在对此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审核过程中,适用规范标准不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甚至形成火灾隐患,笔者认为在满足国家规范有关要求的同时,商宿一体店建筑的防火设计和审核中应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建筑结构方面
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U型、L型、T型布置时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且间距不宜超过80 m,便于内部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
根据《建规》第5.4.2条要求,如门店上层设置住房,安全出口必须分开,且住宅与商业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店内严禁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但在实际使用中,由于此类建筑各单元门店面积不大、层数不多、人员较少的原因,在设计、审核中往往按照《建规》第5.3.1条要求,仅设一个安全出口、一个疏散楼梯,满足了《建规》中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人数不超过50人,最远点距门口不超过14M,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等要求,忽视了此类建筑使用中的综合性。
鉴于经济合理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要求建筑内的楼梯必须靠外墙部位设置,同时楼梯紧邻直通室外的出口,便于自然排烟、采光和疏散,从根本上解决人员被困的问题。能够设两个安全出口的要设两个出口,设一个出口的必须要保证通道畅通,上层窗户不得设防盗网。
二、消防供水方面
一是室外消防供水。根据《建规》第8.2.2条规定,此类建筑必须设置满足一次灭火用水量的室外消火栓,特别是对未设计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更要保证有充足的室外供水,并在附近设置水带、水枪配备箱。布置成组的建筑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距建筑不超过150M的市政消火栓也可以列入室外消火栓考虑。
二是室内消防给水。根据《建规》第8.4.1条规定,体积超过5000m3的商店、超过六层底层设有商业网点单元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 m3时的其它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对于商宿一体店住宅、办公、仓库合一,高度一般在四层以下,应要求在门店部分总体积超过5000m3、总体体积超过10000 m3时,必须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对于远离消防队站、经营可燃易燃物品较多的场所,应在符合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要求。
由于此类建筑分割单元面积较小,各商户均布置室内消火栓,显然有些不够经济合理。因此,从讲究实际效果的角度出发,在设室内消火栓时,可在一层、二层商用部分均匀设置室内消火栓,由多家共同使用,并保证能达到需要的扑救范围。
当前,商宿一体店建筑在我国中小城市和城镇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此类场所在使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多问题,使预防此类场所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上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对此类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抓住要点,从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