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引起爆炸危险处所,应有适当严禁烟火及禁止闲人进入等标示。
(2)在存放易为火种引起爆炸危险物之处所从事明火或发生火花之作业,应先采取除去危险物之措施。
(3)有因静电引起爆炸之虞实,应采取接地,加湿或其它除去静电措施。在有爆炸之虞的场所,应使用防爆电器。
(4)吸烟室、焚化设施或其它使用烟火场所,应设于安全地点。
(5)在有可燃性气体存放场所从事作业时,须测定气体浓度,若达到爆炸下限值30%,应立即停工闪避及禁绝火种,并应进行通风,换气等措施。
(6)对于熔融高热度之处理设备与建物,应有防止因水侵入或滞留设备内部等足以防止水蒸气爆炸的适当措施。
(7)以水处理高热熔渣之处,应有足量用水排水情况良好,并设标示。
(8)熔炉金属加料作业时,应先确认该金属物料无水份存在,以免爆炸。
(9)有引火性物质蒸气存在,可能引起爆炸之场所,应采取通风、换气、除尘、去除静电等必要措施,装用的机具应不发生火花或引起爆炸。
(10)注意储运安全及设备之使用与保养检查,以防漏气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
(11)改善通风设施,防止聚集过多气体或蒸气而引发爆炸。
(12)使用惰性气体,控制空气之氧气,使用任何易燃之气体或液雾,不无能达到最低氧量之爆炸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