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对于有效扑灭初期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内外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有半数以上的建筑火灾(约占火灾总数的60%到80%)都是在灭火系统启动之前或消防队到达火场之前,动用第一线的灭火设备----灭火器完成灭火任务的。因此,对建筑中灭火器的维护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一、灭火器配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灭火器配置类型不当
有的单位和个人因对自己单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及可燃物的火灾种类并不十分清楚,致使灭火器配置类型不合理,往往贻误灭火时机。如A类火灾场所配置了BC类干粉灭火器,存有轻金属钾、钠等易燃物的场所选配了CO2灭火器等,不仅在着火时发挥不了灭火作用,甚至使火越灭越大。
2.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不当、数量不足,布置不合理
在灭火器配置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每具灭火器在不同危险级场所的配置基准(可换算为最小充装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也是根据场所的灭火级别、保护面积、配置基准及室内有无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等参数来确定的。它们都是场所能够有效扑救初期火灾的最低标准。但在一些场所中,配置级别过小、配置数量不足或配置不合理等情况相当普遍。
3.单位对员工使用灭火器的培训不到位
有些场所人员对所配置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不了解,不会使用。尽管初起火灾被及时发现,但往往由于员工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致使小火未被控制而酿成大火。
4.维护管理灭火器的措施不落实
不少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灭火器是一次配置终身享用,因此没有专人管理维护,致使许多配置的灭火器污损严重、贮气压力不足、灭火药剂失效、罐体锈蚀、喷射软管老化破损或由于人为的随意挪用,造成压力表、器头连接处松动、喷嘴堵塞变形等。到火灾时刻急需使用时,不但灭不了火,甚至由于灭火器毕竟属于压力容器,还有可能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
5.灭火器质量不过关
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应付日常的消防检查或节省开支而不考虑灭火器的灭火效果,购买质次价低的灭火器或灭火剂。还有一些经销、维修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降低成本,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维修时减免操作程序,充装数量不足,或用同种类不同性质的灭火剂替代充装等,使得这些灭火器根本起不到灭火效果。
二、灭火器应合理配置和加强管理
为确保建筑灭火器的合理配置与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应及时解决以下问题:
1.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时,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将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纳入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设计内容配置灭火器。其他单位在购买灭火器时,应申请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本单位使用场所的性质,确定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及数量。
2.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员工尤其是岗位责任人接受灭火器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用灭火器,单位还应当保存培训和演练情况的记录。
3.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并且对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单位应当至少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定,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3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2年,以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灭火器报废制度,凡手提式化学泡沫、酸碱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5年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6年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8年的,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必要场所配置的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距出厂日期满10年的,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距出厂日期满12年的,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