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各地同行针对沿街住宅底部设置商业用房的消防供水设计的讨论,每每见诸报刊(如文献一,文献二),笔者结合自身的工程实践及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给广大同行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商住建筑 消防供水设计 高规
1 本文相关的三个术语
1.1商住建筑 由底部商业用房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1.2商住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8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按”高规”的定义, 商住楼均是高层建筑.而现实中却有许多底部商业营业厅,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商住建筑,在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中均无法明确其建筑定性.本文将商住楼的涵义进行拓展,即商住楼分为高层商住楼和多层商住楼,它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1.3 综合楼 ”高规”第2.0.7条综合楼的定义: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高规”第3.0.1条:商住楼﹑综合楼并列同属公共建筑,它们之间无包含关系.而就综合楼的定义而言,商住楼具备商业和居住的两种不同功能楼层,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综合楼包括商住楼.显然, ”高规”第2.0.7条﹑第2.0.8条﹑第3.0.1条互相矛盾.因此,本文综合楼定义为: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不包括商住楼).
2 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
2.1规范的定义
”高规”第2.0.8条商住楼的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建规”附录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对于商住楼而言,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可以是一层或多层.凡是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上,均应定性为商业营业厅(文献一); 底部商业用房层数为一层的商住建筑,则根据”建规”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最大单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视为商业营业厅;否则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2.2 地方规定 厦门市消防设计主管部门以2003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7.4条:底层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店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4.1 层高超过3.90m时应设计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并宜对夹层作出设计; 7.4.2 夹层面积不大于底层面积的50%,夹层不计层数(注:夹层面积超过底层面积50%或未设计夹层时,隔间店面计两层,建筑应按商住楼要求设计).如上述,厦门地方规定条文更加明确了商业营业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有效地防止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最大商业利益,无限制地加大底层店面层高,并在验收后由开发商或业主私自加设夹层,谋取私利,破坏防火安全.
3 商住建筑的消防供水设计
当商住建筑底部为商业营业厅时,则建筑定性为商住楼,并以是否>24m作为界定多/高层的标准;当商住建筑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 则建筑定性为住宅楼, 并以是否≥10层作为界定多/高层的标准.
3.1消火栓系统
对于多层商住楼,其室内消防给水应综合考虑”建规”8.4.1条第三款﹑第五款,室内消防用水量取其大者.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鉴于商住建筑火灾危险性远大于普通纯住宅(衡阳”11.3”大火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暂行规定”第8.2条规定: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多层住宅底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综合”高规”第7.6.3条,可以确定:底部商业用房上部为住宅的高层商住建筑,商业用房部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多层商住建筑的商业用房部分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此时消防工艺可以有三种选择:一,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在商业用房设置常高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利用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简易喷淋系统(须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认可);三,结合其他部位喷淋系统,设置消防水池﹑独立喷淋泵等完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结语
上述观点着眼于现行规范在实际工程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定义不明确,理解有歧义的地方,结合厦门地区的一些地方规定, 笔者作出了自己的判断,希望能给各地的同行一些有益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