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火时间是指起火点可燃物被起火源点燃的时间。查明起火时间有易有难。在起火现场中有当事人和见证人,他们提供证实起火时间比较明确,应该说是可信的。然而,更多的火灾尤其是在夜深人静无人在场的时候发生的火灾,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或当人们发现时,火己蔓延扩大。由于可燃物质性质不同,物质燃烧的速度有快慢之差,因而发现起火的时间也有早有晚。这就需要根据调查访问和现场勘查所获得的情况和材料,进行严密的分析推理,才能做出比较确切的符合实际的起火时间。
一、认定起火时间的主要根据
起火时间主要根据现场访问获得的材料以及现场发现的能够证明起火时间的各种痕迹、物证来判断。具体分析、判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根据发现人、报警人、当事人及周围群众反映的情况确定起火时间。发现人及报警人因为急于报警或进行扑救往往忽视记下发现起火时间,可以从当时他日常生活活动及其他有关现象和情节中的时间作为参照时间进行推算。如根据发现人、当事人上下班时间、火车汽车始发终到时间、从收音机中听到某台的某一新闻、看到电视节目内容和情节上的时间及气象条件(阴天、雨天、雪天)等时间进行推算。
2.根据相关事物的反映确定起火时间。火灾的发生与某些事物的变化有关,发生火灾后也能引起某些有关联的事物发生变化,我们可以了解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生产记录,根据火灾前后某些事物的变化特征来判定起火时间。如根据电气线路短路时间判定,可以从不同回路短路时间,或从发现照明灯熄灭时间,电视机停电时间及电钟、仪表等停止时间及状态推算起火时间。
3.根据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及其烧坏程度认定起火时间。不同的建筑构件有不同的耐火极限,超过这个极限,建筑构件就会失去支撑力,或发生穿透裂缝,或背火一面温度升到220摄氏度时,即失去机械强度或不能继续起到阻挡火灾蔓延的作用。因此,火灾调查人员可以根据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其烧坏程度来分析认定起火时间。
4.根据建筑类型及火灾发展程度确定起火时间。不同类型的建筑物起火,经过发展、猛烈、倒塌、衰减、到熄灭的全过程所用时间是不同的。根据实验,木屋火灾的持续时间,在风力不大于0.3米/秒时,由起火到倒塌,约13~14分钟左右。其中起火到发展猛烈阶段的时间为4~14分,由发展猛烈到倒塌为6~9分钟。砖木结构的建筑火灾的全过程所用的时间比木屋建筑火灾所用的时间长。
5.根据物质燃烧速度推算起火时间。计算时应考虑扑救时射入容器中的水的体积。某些物质燃烧速度见下表:
在火场勘查中,不能只根据现成的数据进行推算,而应根据现场情况修正这些数据,必要时根据模拟试验,测定某些物质的燃烧速度来确定起火时间。
6.根据通电时间判断起火时间。如果火灾是电热器具引起的,可以通过通电时间、电热器具的种类、被烤着物的种类,分析判断起火时间,也可以以火炉、火坑点火时间,蜡烛点着时间等作为判定依据。
7.根据起火物质所受的辐射强度推算起火时间。
如果火灾是由于热辐射引起的,则可燃物所受的辐射强度越大,引起燃烧时间越短。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热源的温度以及与可燃物的距离,计算被引燃物所受的辐射强度,根据所受辐射强度的大小推算被引燃的时间。
二、认定起火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在火灾调查的实践中,人们有时常常把发现着火时间误认为是起火时间,这显然是不确切的。因为火灾从初起到扩大都有一个蔓延过程,这个过程就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起火灾燃烧的快慢,在初起阶段是受到起火物的可燃性和燃烧条件制约的,而火灾的蔓延又受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因此,我们在分析认定起火时间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对起火时间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影响起火时间的因素主要有:
1.起火物的性质不同,阴燃或引燃起火的时间也不同。因为可燃物质不同,其燃点、自燃点就不同,燃烧的速度也不同。如一个铁壁取暖炉,它的辐射作用于相同距离的纸张和干草,前者自燃点为180摄氏度,后者自燃点172摄氏度,二者经过一段时间后虽然都能起火,但所需要的时间却不尽相同,这是显而易见的。
2.起火物的状态不同,起火时间也不同。如将质量相同的木材,做成锯木、木块或木屑后,若用相同的火源点燃时,由于它们的蓄热或散热条件不同,其引燃时间也不同。
3.起火物与起火源的距离不同,起火时间也不同。如数量相等的同一种起火物,与火源的距离远近不同时,其着火所需要的时间也是有差别的。因为起火源的温度是固定的,距离越近的可燃物受热温度越高,烤着可燃物的时间就越短,反之就越长。
4.起火点的环境差异,也影响起火时间。如周围空间的开阔与窄小,开口与封闭,地上与地下,室内与室外等诸方面客观条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决定了初起火灾形成时的可能性与快慢的时间差。因此,必须全面、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切忌忽视起火时间的准确性,更不能主观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