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主厂房电梯
“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4)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5)电梯的供电应符合9.1节的有关规定;
(6)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以往的电厂工程设计,主厂房的电梯为货梯,未考虑作为消防使用,主要由于发电厂厂房的特殊性,主厂房内人员较少、厂房内的可燃物较少、火灾危险性小的原因。但本次修编考虑锅炉房较高,虽然火灾危险性小,一旦发生火灾,给消防队员救火带来不变,而完全按消防电梯考虑对于电厂钢结构诸如前室布置和电梯围护墙体的耐火要求等难以满足消防要求,因此规定了此电梯可供消防使用,并且规定了当发生火灾时,电梯的消防控制系统、消防专用电话、基坑排水设施等六条应满足消防电梯的设计要求。
6 燃机电厂的消防要求
6.1 燃机电厂的火灾危险性
由于燃机电厂采用的天然气或油作为燃料,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做其它用的各种生产”为丁类。故燃机电厂火灾危险性为丁类,耐火等级二级。但对于燃机电厂的天然气调压站等高危险性建(构)筑物应按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相应条文执行。
6.2 燃机厂房的疏散楼梯
对于燃机电厂厂房,一般为三层建筑,总高度20多米,最高一层为运转层平台,标高9~13米之间居多,故疏散楼梯可通至运转层平台即可,无需至屋面,而至屋面的其它钢梯为检修使用的。
参考文献:
[1] 《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版专题 报告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