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以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根据此条规定,一栋建筑物体积大于3000M3,根据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标准,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均大于20L/s,一般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均在101L/s以上。这样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均超过25L/s,加上城市管网一般不能满足数层以上建筑物室内消火栓压力要求,可以说,设有室内消火栓的每栋楼房基本上都要建造消防水池,笔者认为此规范条文应予以取消,理由如下:
(1)经过调研,在城市中利用消防车扑救火灾案例中,消防车几乎没有利用过消防水池,用水均来自室外消火栓和消防车自带水,消防水池形同许虚设。当然对于以自救为主消防车补救能力达不到的一些高层建筑来说,消防水池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2)消防水池的答应两设置浪费大量水资源、土地资源和基本建设投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一个大城市就需设置成千上万个消防水池,每个消防水池平均按300M3计算,则有近300万M3水长久不用。这些水还需定期更换。消防水池的大量修建不但浪费了大量宝贵水资源,也浪费了惜土如金的城市用地和基本建设投资,若每个消防水池按12万元计算(包括土地费用),一个大城市消防水池的建设费用高达几亿元,全国的数字就更加可观了,估计有100亿元以上。
(3)不设消防水池课简化设计,减少甲方和设计院、设计院各专业之间的矛盾,在一些用地紧张的单位,甲方和设计单位经常为消防水池设置的位置、大小发生矛盾和困惑,各专业之间也往往因为消防水池的设计增加不少矛盾。
(4)可能有人会说,发生火灾后,水源从何而来呢?笔者认为在有可靠市政自来水管道的城市或地区,消防水源应来自室外消火栓和消防车自带水。无市政水源,消防能力欠佳的地区可以修建区域消防水池,打破单位之间的界限,以达到资源共用的目的,发生火灾时由多个消防车联合交替取水,保证消防供水不间断。
(5)依靠消防车救灾的建筑物,设有室内消防用水的建筑物,规范应明确规定,室内消防泵进水管应直接从市政管道取水,而不是“宜”,而且应放到重要的位置上。从市政给水管道取水,一般均能满足室内消防水量要求,事实上我国一些大城市早就实行了。只要加强管理,防止消防泵在非火灾时运行等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6)加强消防队基础建设。我国消防人员素质很高,但消防设施有待加强,增加消防车数量和先进灭火设施,一个消防队应有几十部消防车,并增加大容量水罐消防车几部(几十立方米左右),这样可使消防车在火灾情况下形成一个“流动水池”,保证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在城市水源万一发生问题时可备使用。
(7)加强消火栓配套设施。市政和室外消火栓设置应满足规范和消防车取水要求。许多城市市政消火栓设置严重不足,应予以补上,并应当有明显的标记。因为室外消火栓时消防用水的重要水源,满足规范应首先由政府部门做起。
总之,消防规范的制定要建立在科学、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在数理统计的基础上,而不是愈严愈好。要大胆删除没有先例,没有成功经验的条纹,代以行之有效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