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好防火设计关,从消防安全管理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是确保地下建筑安全的一项根本措施。
1.一般要求
(1)地下建筑用于经营商业或公共娱乐行业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地下建筑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3)地下建筑的内装修材料应全部采用非燃烧材料。
(4)地下建筑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或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2.防火、防烟分区
为了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使火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地下建筑必须严格划分防火及防烟分区。
(1)地下建筑划分防火分区,应比地面建筑要求严些,并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加以区别对待。对于商店、医院、餐厅等,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许超过400m2;对于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展览厅、舞厅、电子游艺场等,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许超过1000m2。但商店、医院、餐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一倍。
(2)当地下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建筑,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3.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的数量。除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的地下建筑,且经常停留的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外,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的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安全疏散距离。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或防火墙上防火门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40m,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的房间时不应大于20m。
疏散宽度。地下建筑安全出口疏散总宽度应按容纳总人数乘以疏散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当室内外高差小于10m时,其疏散宽度指标为0.75m/100人;当室内外高差大于10m时,其疏散宽度指标为1.00m/100人;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
疏散楼梯。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建筑当地下或室内外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室内外高差小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疏散指示灯及事故照明设备。为了避免发生火灾后,因切断电源而陷入一片黑暗,地下建筑内必须设有疏散指示灯及事故照明灯。各疏散指示灯的间距不宜大于15m,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1lux。
4.防、排烟
地下建筑发生火灾时,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不能及时排除,就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和消防人员扑救工作的进行,故需设置防、排烟设施,将烟气和热量及时排除。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为了对地下建筑火灾能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6.自动灭火装置
地下建筑发生火灾,主要依靠自动消防设施进行自救,目前地下建筑普遍装置有消火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