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制造、使用易燃物品的建筑物内,电气设备应为防爆的。电气设备、电热设备、电线、保险装置等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这类建筑物一般不得少于2个人出入口,门窗要向外开。
2. 车间、实验室内存放易燃物品的量不得超过一昼夜的用量,不得放在过道上,也不得靠近热源及受日光暴晒。
3. 制造和使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时,严禁使用明火蒸馏或加热,应使用水浴或蒸汽浴。使用油浴时,不得用玻璃器皿作浴锅;操作中应经常测量油的温度,不得让油温接近闪点。
4. 各种易燃、可燃气体、液体的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的现象,检查漏气时使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验。气体钢瓶不得放在热源附近,或在日光下暴晒,使用氧气时严禁与油脂接触。
5. 强氧化剂能分解放出氧气、加热、摩擦、捣碎这类物质时,不得与可燃物质接触、混合。经易燃液体浸渍过的物品,不得放在烘箱内烘烤。
6. 易燃物品的残渣(如钠、白磷、二硫化碳等)不准倒入垃圾箱内和污水池、下水道内,应该放置在密闭的容器内或妥善处理。粘有油脂的抹布、棉丝、纸张,应防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不得乱扔乱放,防止自燃。
7. 生产或实验结束后,要将工作场所收拾干净,关闭可燃气体,液体的阀门,清查危险物品并封存好,清洗用过的容器,断绝电源,关好门窗,经详细检查确保安全时,方可离去。
8. 制造、使用易燃物品的车间、化验室,应为耐火程度教高的建筑物,一般不的少于2个出入口,门窗向外开。在建筑物内外适宜的地方放置灭火工具,如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和沙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