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仓库(含化学危险品)、堆场、粮食筒仓、煤堆场、油库区、高大机械、电气等主要火灾的预防、控制等;港口主要类型火灾特点及灭火方法、技术措施、灭火剂的使用、注意事项等。
(1)港口区域内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范。油品码头的防火设计必须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和《装卸油品码头设计规范》,分区布局必须合理。
(2)在港口码头的生产区域内,除现场生产调度和库场管理必须使用的少量建筑外,不得设置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机修车间、锅炉房和变配电站。
(3)在装卸区装卸、堆垛任何杂货时,现场要有专人监护,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装卸船舶的外档,禁止无关船只靠拢。进入港区的蒸汽机车烟囱必须戴防火帽,并不准清灰。装运和起吊棉麻的车船排气管或烟囱应装置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4)在装卸区装卸油品,必须与办公室、生活区及辅助车间隔离,同时加强警卫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油品作业点周围50m内严禁动火、吸烟,油码头不得使用钢缆丝绳、尼龙缆绳,应多设软“靠把”,防止油船碰撞码头,产生火花。
(5)危险货物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库内应安装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坪,电气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危险货物装载车船和贮存,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对剧毒品、爆炸品要实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管理。装卸爆炸物品时应保证货不落地,用车船直接装卸。一级危险物品在码头停靠的时间不得超过24h,二级危险物品不得超过48h。
(7)港口应按《港口消防布置与建设标准》的要求设立港口消防站。港区内的消防艇或其他作业船,应配备一定量的围油栏、消油剂或吸油海绵,有条件的还可配置吸油船,借以消除水面浮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