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煤粉混合物达到爆炸浓度,以及存在点火源是煤粉爆炸的主要原因。当其爆炸能量超过结构强度时,便构成爆炸事故。煤粉的隐燃沉积是制粉系统着火、爆炸的主要根源。从防爆意义而言,国内制粉系统计有:①按苏联标准设计,煤粉制备装置的计算内压为1.5或0.4cm/m2(0.15或0.04Mpa)必须装备相当面积防爆门的制粉系统(见苏联《粉状燃料的加工设备和燃料设备的防爆规程》)②按《NFPA85F制粉系统》设计,其设计压力应能承受50磅英寸2(0.34Mpa)表压的爆炸压力,不设防爆门的制粉系统。它们的防爆措施各有特色。其次带煤粉仓的贮仓式制粉系统,及采用炉烟干燥的制粉系统其防爆工作也有特色,不能一概而论。针对当前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要掌握粉仓及管道的抗爆强度,务必使制粉系统内煤粉爆炸时防爆门能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否则必须实行可靠的惰性化措施。
(2)粉仓及煤粉管道内不应存在可能积粉的部位,粉仓要定期降粉,防止积粉自燃。粉仓中贮存的煤粉超过规定的时限时必须放尽,因此建议按苏联规程规定增装粉仓通向水力除灰通道的设备,以备放粉。
(3)在采用炉烟干燥制粉系统中要控制混合温度,必要时应控制氧量(系统中氧的容积含量小于16%不发生煤粉爆炸,因此苏联规程规定对混合物温度超过120℃的烟煤制粉系统,排粉机前后要有记录式氧量表)。
(4)要控制气粉混合物温度,特别是断煤时,必要时要装断煤信号以便提前调整。正压制粉系统原煤仓出现空仓时应停运,防止热风上窜。
(5)制粉系统防爆门动作时不应引燃周围可燃物;防爆门爆破应立即停止制粉系统运行,防止煤粉二次爆炸。粉仓温度异常升高时,应启用灭火系统,禁止向粉仓送粉压仓。
(6)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各有专用的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