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必须每两年自主选择由评价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现状进行安全评价,对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落实整改完善。
2.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烟火,严格管理。
3.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4.乙炔设备、管道及物料等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和导静电鞋。
5.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6.乙炔厂(站)充装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7.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理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 一般用氮气)置换设施外, 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置可共用。
8.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用可燃气体测爆仪检测分析合格, 即乙炔浓度小于0.2%(v/v)。
9.乙炔生产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不低于dⅡCT2级别的防爆电器,电器设备线路及仪控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
10.乙炔生产系统设置的水封、阻火器、 止逆阀等必须定期检查,保护完好。设备管路后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须定期校验完好。
11. 必须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1211、干粉、消防栓),专人管理,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和更换药剂,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乙炔加料间用水灭火。
1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 在其排气管上必须加装熄火罩,严禁电瓶车及非岗位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
13.严禁在生产区内用黑色金属工具敲打设备、 管道。
14.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渣坑及地沟内, 应在生产区外选择安全空旷露天场地用水缓慢化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