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燃物质爆炸的机理及其危害
可燃气体或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短时间内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与冲击波,超过周围建筑物、容器、管道的承载能力,使其发生破坏,导致人身、设备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通常说,发生爆炸要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料和助燃空气的积存;二是燃料和空气的混合物的浓度在爆炸极限内;三是有足够的点火能源。天然气的爆炸下限约为5%,煤粉的爆炸下限是20~60g/m3,爆炸产生的压力可达0.3~1.0MPa。就锅炉范围而言,可燃物质是指天然气、煤气、石油气、油雾和煤粉;构成爆炸事故的有炉膛放炮、煤粉仓爆炸及制粉系统爆炸。
1979年3月,某厂一台1025t/h微正压燃油炉,因烟道出口挡板运行中自行关闭,炉膛燃烧恶化,汽压下降。由于没有正确处理,自动装置又由于汽压下降而自动加风加油,反向调节进一步恶化燃烧。炉膛内形成了可燃油气聚集火爆炸的条件,导致锅炉烟、风道及炉膛损坏,停用半年,仅修理费用就高达50万元。
1982年8月,某厂在检修后启动制粉系统时,煤粉仓爆炸,仓顶9块水泥板被掀起,一名输煤值班工被火、热烟烫伤,抢救无效死亡。
其他诸如制粉系统防爆门爆破引燃电缆架上积粉的火灾事故电缆及其它可燃物的火灾事故及煤粉管内爆燃使风管断裂的事故都说明锅炉可燃物质的爆炸威胁人身设备安全,修复困难应予重视。
二、防止炉膛放炮事故对策
据统计自1980年以来,至少有30台锅炉发生炉膛放炮事故,以致水冷壁焊缝开裂,刚性梁弯曲变形(见图4-3-5),顶棚被掀起,烟道膨胀节开裂等设备损伤屡屡发生。究其原因:①设计上缺乏可靠的灭火保护和可靠的联锁、报警、跳闸装置;②炉膛刚性梁抗爆能力低;③运行人员处理燃烧不稳或熄火时方法不对,错误采用“爆燃法”抢救,导致灭火放炮;④燃料质量下降、负荷调节失当、给粉装及控制机构突然失灵等。防止锅炉灭火放炮已列入部颁二十项反措,包括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在内的灭火保护装置已经在许多电厂推广使用,本文不再重复相关反措。以下强调说明几个观点
(1)关于灭火放炮的提法。部颁二十项重点反措之五,称为防止锅炉灭火放炮事故。正确的提法是炉膛爆炸(Furnaceexplosion),因为炉膛发生爆炸而致炉膛损坏不仅发生在运行中灭火时,检修动火点燃聚集的可燃物及点火时吹扫不够同样会发生爆炸而导致炉膛损坏。
常见炉膛中造成爆炸条件的情况是:①运行中灭火,进入炉膛的燃料没有切,经过一估时间聚集的可燃物达至爆炸浓度并点燃;②一个或几个燃烧器火焰熄灭,而其余燃烧器仍正常燃烧。从未点燃的燃烧器进入燃烧造成可燃物聚集;③燃料漏入停用中的炉膛造成可燃物聚集;④燃料或空气瞬时中断又恢复,造成可燃物聚集。可燃物聚集后引燃造成的炉膛压力升高超过炉膛承压设计强度,以致发生损坏,称为炉膛放炮或炉膛爆炸。不发生损坏的俗称“反正”或“打抢”。
正确的提法为的是有利于完整的引入以下反事故措施。①一旦全炉灭火,应立即切断进入锅炉的全部燃料,包括给煤、给粉和点火用油、气等。即所谓主燃料切断(MFT);②锅炉点火前必须通风,排除炉膛、烟风道及其他通道中的可燃物聚集。通风时必须将烟风挡板及调风器打开到一定的位置,风量应大于满负荷风量的25%,时间不少于5min,以保证换气量大于全部容积的5倍(德国TRD规定是3倍);③点火时要维持吹扫风量;一个燃烧器投运10s内(不包括投煤及煤粉达到燃烧器所需的延滞时间)点不着,就应切断该燃烧器的燃烧。有一些锅炉不具备单个燃烧器自身点燃及火焰监视的条件,除了需明了其保护功能的局限外,我们还是应强调灭火保护及吹扫联锁的两个必要性,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