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及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修订版)规定,生产的或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修订版)中,同样以使用、生产或储存的物质的危险性进行火灾危险陛分类。根据火灾危险陛的不同,可从防火间距、建筑耐火等级、容许层数、安全疏散、消防灭火设施等方面提出防止和限制火灾爆炸的要求和措施。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将建筑物分为4个耐火等级。对建筑物的主要构件,如承重墙、梁、柱、楼板等的耐火性能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建筑设计时对那些火灾危险性特别大的,使用大量可燃物质和贵重器材设备的建筑,在容许的条件下,应尽可能采用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材料施工。在确定耐火等级时,各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全部达到要求。
3)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厂房的层数及面积、耐火等级应符合健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4)厂房建筑的防爆设计
(1)合理布置有爆炸危险的厂房。
①除有特殊需要外,一般情况下,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
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③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的厂房,自然通风良好,因而能使设备系统中泄漏出来的可燃气、可燃液体蒸气及粉尘很快地扩散,使之不易达到爆炸极限,有效地排除形成爆炸的条件。但对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的生产设备和装置,应注意气象条件对生产设备和操作人员健康的影响等,并妥善合理地处理夜间照明、雨天防滑、夏日防晒、冬季防寒和有关休息等方面的问题。
④对单层厂房来说,应将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配置在靠近一侧外墙门窗的地方。工人操作位置在室内一侧,且在主导风向的上风位置。配电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有火源及人员集中的用房,采用集中布置在厂房一端的方式,设防爆墙与生产车间分隔,以保安全。
有爆炸危险的多层厂房的平面设备布置,其原则基本上与单层厂房相同,但对多层厂房不应将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集中布置在底层或夹在中间层。应将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集中布置在顶层或厂房一端的各楼层。
(2)采用耐火、耐爆结构。
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选用耐火、耐爆较强的结构型式,以避免和减轻现场人员的伤亡和设备物资的损失。
厂房的结构型式有砖混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框架结构等。在选型时,应根据它们的特点,以满足生产与安全的一致性及使用性和节约投资等方面综合考虑。
钢结构厂房的耐爆强度很高,但受热后由于钢材的强度大大下降(如温度升到500℃时,其强度只有原来的1/2),耐火极限低,在高温时将失去承受荷载的能力,所以对钢结构的厂房,其容许极限温度应控制在400℃以下。至于可发生400℃以上温度事故的厂房,如用钢结构则应在主要钢构件外包上非燃烧材料的被覆,被覆的厚度应满足耐火极限的要求,以保证钢构件不致因高温而降低强度。
(3)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轻质屋盖、泄压门窗、轻质外墙。布置泄压面,应尽可能靠近爆炸部位,泄压方向一般向上;侧面泄压应尽量避开人员集中场所、主要通道及能引起二次爆炸的车间、仓库。
对有爆炸危险厂房所规定的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应采用0.05~0.22。当厂房体积超过1000m3,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m2/m3。
(4)设置防爆墙、防爆门、防爆窗。
①防爆墙应具有耐爆炸压力的强度和耐火性能。
防爆墙上不应开通气孔道,不宜开普通门、窗、洞口,必要时应采用防爆门窗。
②防爆窗的窗框及玻璃均应采用抗爆强度高的材料。窗框可用角钢、钢板制作。而玻璃则应采用夹层的防爆玻璃。
③防爆门应具有很高的抗爆强度,需采用角钢或槽钢、工字钢拼装焊接制作门框骨架,门板则以抗爆强度高的装甲钢板或锅炉钢板制作。门的铰链装配时,应衬有青铜套轴和垫圈;门扇的周边衬贴橡皮带软垫,以排除因开关时由于摩擦碰撞可能产生的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