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供电系统包括照明总开关、熔断器、照明线路、灯具开关、挂线盒、灯头线(指挂线盒到灯座的一段导线)、灯座等。由于这些零件和导线的电压等级及容量如选择不当,都会因超过负荷、机械损坏等而导致火灾的发生。因此,必须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1.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安装使用的照明用灯开关、灯座、接线盒、插头、按钮以及照明配电箱等,其防火、防爆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各种照明灯具安装前,应对灯座、挂线盒、开关等零件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松动、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3.开关应装在相线上,螺口灯座的螺口必须接在零线上。开关、插座、灯座的外壳均应完整无损,带电部分不得裸露在外面。
4.功率在150瓦以上的开启式和100瓦以上其他类型灯具,不准使用塑胶灯座,而必须采用瓷质灯座。
5.各零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不得过电压、过电流使用。
6.灯头线在天棚挂线盒内应做保险扣,以防止接线端直接受力拉脱,产生火花。
7.重量在1公斤以上的灯具(吸顶灯除外),应用金属链吊装或用其他金属物支持(如采用铸铁底座和焊接钢管),以防坠落。重量超过3公斤时,应固定在预埋的吊钩或螺栓上。轻钢龙骨上安装的灯具,原则上不能加重钢龙骨的荷载,凡灯具重量在3公斤及以下者,必须在主龙骨上安装;3公斤及3公斤以上者,必须以铁件作固定。
8.灯具的灯头线不得有接头;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金属外壳,应有接地螺栓与接地网连接。
9.各式灯具装在易燃结构部位或暗装在木制吊平顶内时,在灯具周围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