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贮罐按制造材料可为金属油罐和非金属油罐两类;按建筑特点可分为地上油罐、地下隐蔽和洞式油罐三种类型。将油罐建于地面上的称地上油罐(地上部分大于罐高一半的地面油罐);将油罐建于半地下的称半地下油罐(地下部分大于罐高的一半,且地上部分不大于2米的油罐);将油罐建于地下(罐内液面低于2米的油罐);将油罐建于地下(罐内液面低于贮罐四周4米以内设计标高0.2米以上)的油罐为地下油罐;将油罐 埋置在地下(钢制油罐不能承受土压,应在罐的外面建造专门的砖,石或钢筋混凝土护体),罐顶覆土至少0.5~1米厚的油罐称为地下隐蔽油罐。
(一)油罐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油罐发生火灾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油罐量油口未用有色金属制作,在量油的钢卷尺放入或提起时,与量油口壁摩擦发生火花,引燃油蒸气,酿成火灾;
2.油罐呼吸阀下未装置阻火器或油罐封闭不严(采光孔、量油口未盖严或泡沫室玻璃损坏),飞火进入,引燃油蒸气;
3.油灌作业时,使用不防爆的灯具或其他明火照明等;
4.在油气聚集较多的地方,铁器相互撞击,爆发火星或穿带钉鞋登上油罐,及与石头等碰击,爆发火花引燃油蒸气;
5.油罐未安装导除静电装置或静电导除装置失灵,由于油品冲击,在罐壁上集聚的静电荷 ,在一定条件下放电打火,引燃油蒸气;
6.油罐遭受雷击,防雷接地线不能全部导除雷电电流;
7.在油罐中未清除或虽清除但仍存有大量的油蒸气的情况下,使用明火检修油罐;
8.润滑油品加温到了闪点温度,遇明火引燃油蒸气;
9.油罐中含硫油品的沉积物在清除时自燃。
10.油罐区杂草或其他易燃物燃烧,引燃油蒸气。
(二)石油贮罐的基本防火条件
石油储存宜采用金属油罐,当利用金属油罐困难时,也可采用非金属油罐。
对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闪点低于28℃,沸点在38-85℃的地上油罐,应设冷却喷淋设施或气体回流冷凝设施。对储存沸点低于38℃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宜按压力贮罐设计,并应设安全阀。
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必须安装呼吸阀和阻火器;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安装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阻火网。
贮油罐的进油管应从油罐壁下部接入。如必须从上部接入时应将进油管延伸至油罐下部(丙类油品除外),并距罐底不大于30厘米,以防进油时喷溅产生静电。
油罐应建在不燃材料的基础上,罐体金属件均应接地。油罐需要保温时,其绝热层应为不燃材料制成。在油罐上应设梯子和栏杆,以便于检查管理和使用。当立式油罐的高度大于5米时,应采用旋梯或斜梯。
油罐应按技术要求,安设各种必要的附件,但不得在罐壁上安设玻璃液面计和取样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