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卷帘由于平时占用空间小,有一定耐火时间,火灾时又能在短时间内释放出来挡烟隔火,因此在现代建筑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存在选型不当,设计安装不合理,调试维护不及时,日常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火灾发生时,部分防火卷帘完成不了挡烟隔火的作用。如沈阳某商业城火灾,其中庭四周的防火卷帘在火灾发生时就没有释放。假若当时卷帘都能及时释放下来,那么火灾就会被限制在着火层,火势就进入不了中庭,形成不了立体燃烧。从工程实践来看,一樘防火卷帘能否在火灾发生时发挥作用,设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选用防火卷帘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中,涉及选用防火卷帘的条款有以下几条:
1.“高规”第4.2.4条:“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2.“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高规”第5.1.5.2条:“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
4.“高规”第6.3.3.4条:“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条款中所涉及到的部位都是火灾蔓延的必经之路,如在此处选用防火卷帘,就必须使卷帘能起到挡烟阻火的作用,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产品耐火时间有差异,因此有必要对卷帘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二、对防火卷帘采用适当的保护方法
“高规”第5.4.4条写道:“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两侧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不应小于2米。”也就是说,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达到3小时,可不设保护用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市场上耐火极限大于3小时的防火卷帘如无机复合防火卷帘,是能满足这一要求的。但在具体工程中,考虑到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原因,被广泛使用的还是普通型防火卷帘,由于这种卷帘耐火极限低,达不到其所取代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判定标准,所以应在其两侧设保护用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应不小于2米。
在工程实践中,对防火卷帘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加以保护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与建筑内即有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水源、供水设备、给水管网和监测装置,使其成为楼层给水管网的一个分支,这样做可以节省工程造价,也便于设计和施工。但存在的问题是喷头的喷水时间受整个管网的影响,火灾延续时间为1小时。试想火灾燃烧1小时后,喷头无水可喷,失去保护的防火卷帘由于耐火极限低,岂不很快便被大火烧毁失去作用,从而导致大火向其他区域蔓延。但如果保护用喷头喷水的持续时间以3小时计算(“高规”条文说明所规定),由于合用管网上存在其他的喷水喷头,则为此就得设计一个容量非常大的水池,同时供水管网应采取保护措施,这样做显然是不经济的。另一种做法是采用水幕保护,此类系统是开式的,不能与建筑内既有的闭式系统合用,须独立设置。此类系统工作时,管网上所有喷头同时喷水,按火灾延续时间1小时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用水量之大同样是一般工程无法解决的,更不用说持续供水3小时了。如设于中庭四周用以保护卷帘的水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