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因运输不当,贮存不合理,超过使用期限等原因,经检查已不能再继续使用,就必须做报废销毁处理。销毁的报废爆破器材,必须按照严格的销毁程序和科学的销毁方法进行,否则就会造成爆破事故,甚至是恶性事故,比如:2000年9月9日新疆乌鲁木齐某部队销毁报废军用爆炸物品时所发生的特大爆炸事故。为此,要做到以下工作:
一、 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销毁报废爆破器材,申请的内容包括:
1、 销毁报废爆破器材的种类如二号岩石硝铵炸药、浆状炸药或者是火雷管、电雷管、导火索、塑料导爆管等。
2、 销毁报废爆破器材运输的车辆 必须是运输爆破作业器材的专用车,严禁用人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畜力车等。
3、 运载销毁报废爆破器材的车辆的行驶路线
(1) 不能经过市区;
(2)不能经过桥梁;
(3)不能经过重点文物、名胜风景区;
(4)不能经过河流、水库大坝和其它重要设施地区。
4、 运载报废爆破器材的车辆每小时不宜超过10公里。
5、 销毁报废爆破器材的方法
(1)爆炸法,没有完全丧失爆炸性能的爆破器材,如在生产使用中出现的残爆、缓爆的工业炸药可用爆炸法销毁。雷管只能用爆炸法销毁。每次销毁量不得大于20公斤,一般情况下每次销毁量为10公斤,量大可以分批销毁,未销毁的爆破器材应远离销毁点500米以上的距离。销毁时要用优质炸药。
(2)燃烧法;指丧失了爆炸性能,只能燃烧的爆破器材。如在生产使用中出现的爆燃、拒爆炸药、报废导火索、黑火药等。销毁时应在天气晴朗、干燥无风的白天进行,禁止将爆破器材放在包装箱内燃烧,以避免由燃烧时的温度、压力突增而转变为爆炸。点燃报废爆破器材之前,应将报废炸药堆放成细长条状,厚2厘米、宽15~20厘米、长10米以内,可以并列三条同时点,每条间距大于5米,并在每条堆药的下风向铺设不短于5米的“引火路”,“引火路”可用导火索或易燃的创花。每次用燃烧法销毁爆破器材不得大于10公斤,量大可以分批销毁。
(3)溶解法:适用于溶解水而失去爆炸性能的爆破器材。如硝铵类炸药、黑火药等。每15公斤炸药需水400~500公斤,并在深坑内处理。禁止将报废爆破器材投入江、河、湖、海中,更不能污染水源。 6、 销毁的数量必须如实上报,不得有少报、漏报、多报等行为。 7、 销毁时间和完成期限不能在雷雨天气和夜间进行,尽量避免节假日和其它重大事件期间。 8、 销毁地点要远离居民区、重要交通干道、河流或水库的大坝、重点文物和风景区或其它重要设施等,同时要确定好空气冲击波破坏作用范围、个别飞石和碎片的飞散距离、地震波对山体、构筑物等的危害以及诱发火灾和产生的毒气危害。应选择有天然屏蔽的地区,在城市应选择在远郊的销毁场地,并建立掩蔽体。在距销毁点200米内不应有灌木,同时清除杂草和易燃物,设防火带,要有完备的消防措施和消防器材。 9、 销毁时的安全措施(1)必须有爆破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警戒人员等;(2)总指挥、电源控制指挥、信号指挥、消除障碍指挥、撤离指挥、警戒指挥等分工必须明确,责任到人,并反复演练;(3)警戒距离:采用爆破法销毁报废爆破器材时,其上部不得用石块覆盖,只能用细沙覆盖,警戒距离不得小于200米;(4)警戒信号:第一次为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离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确定人和设施等已安全、具备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
二、 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将派干警协助监督销毁报废爆破器材,销毁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 必须按照销毁爆破器材的申请内容和公安部门的批示,严格组织实施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