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雷计算问题
《规范》中防雷分为三级。在实际中,设计人员接触的是大量的三级防雷的建筑物。三级防雷的标准中用得较多的有两条,第12.2.3.1条:当年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或通过调查确认需要防雷的建筑物。12.2.3.2条: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可见,确定一个建筑物是否要进行三级防雷,应先按第1条进行计算。但在实际设计中,设计人员由于怕麻烦而疏于计算,而只简单地按第2条进行选择,这样就容易使一些本应进行防雷设计的建筑物没有进行防雷设计。建筑物年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为
N=0.024K 1.3dTAe
当建筑物的高度H<100m时
Ae=[LW+2(L+W)H(200-H)+πH(200-H)]·10-6
当建筑物的高度H≥100m时
Ae=[LW+2H(L+W)+πH2]·10-6
式中 K--校正系数,一般取1;
Td--年平均雷暴日;
Ae--建筑物等效面积;
L、W、H--分别为建筑物的长、宽、高。
因此,建筑物的年计算雷击次数不仅与建筑物的体积有关,而且与当地的雷暴日数有关。举例说明:一个底面积为40m×15m的建筑物,如果分别处于全国最高雷暴日数(120.8)的云南省景洪县和全国最低雷暴日数(2.3)的青海省格尔木市,用上述公式进行验算,结果发现:在景洪县该建筑物低至5m也应进行防雷(N>0.05),而在格尔木市该建筑物高达475m时才有N≥0.05。所以,在确定某个建筑物是否进行三级防雷设计时,应用经验公式进行计算,这样才使设计有了依据。
2消防线路的敷设问题
在许多电气设计图纸中发现:消防线路穿塑料管(PVC)进行保护,并从吊顶内走线。而《规范》24.8.5条中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紧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水措施。显然,许多设计人员对这一条是疏忽了。
从对《规范》条文说明的学习中,笔者理解,本条之所以没有包括火灾探测器线路,这是因为探测器线路只是在火灾初燃生烟阶段起作用,而条文中规定的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紧急广播线路,在火灾发生后一段时间内还要起作用,因此在这段时间内,这些线路应绝对保证安全。
因敷设在吊顶内的线路,在发生火灾时并不安全,而且吊顶内有时也是火灾多发地段。所以设计人员应对《规范》该条文有足够的重视,在实际操作中,凡是新设计的建筑,对该条文规定的线路,一律穿金属管保护并在现浇板内、墙内等处暗敷走线。而在改造工程中,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暗敷设时,应对保护钢管采取防火措施,如刷防火涂料等。
3树干式供电干线末端保护问题
树干式供电是供电系统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在同一回路供电干线上并接若干个负荷。笔者在施工图纸中发现,设计人员出于节约资金的目的,在没有进行验算的情况下,把干线末段或几段的导线截面变小,这不仅使供电系统存在隐患,同时也不符合《规范》要求。《规范》规定: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只有符合以下两点才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1)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线路。2)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见《规范》8.6.2.4条)。笔者认为,为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设计人员不要盲目对树干式供电干线变更截面。
4共同接地问题
现代建筑内存在着很多接地系统:防雷接地;电力系统的接地,如重复接地等;电子设备接地,包括自动防火系统接地、电视系统接地、电话系统接地、建筑物自动化系统的接地等。在现代建筑中,特别是框架结构形式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中,要把这些接地系统真正分开是难以做到的。有鉴于此,《规范》14.7.4.3条规定:电子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但此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两接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20m。第24.14.2条:当采用共同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接地体(其他电子设备接地系统同此)。
所以,对《规范》关于接地各条的学习和领会为:各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体,但不能共用接地线,而且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基础钢筋。正确的做法是,在各接地系统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共用接地时,各接地系统均应分别用一根BV-25mm2铜芯线穿PVC20直引至基础,并与基础内的主钢筋进行可靠连接。
在平常的设计中,设计人员只要认真学习领会和遵守规范,就能少犯错误,提高设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