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焊、割作业必须由持有焊工证的焊工操作。
2、严格执行“三级”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⑴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由本单位安质部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⑵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安质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公司安质部共同审核,经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⑶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司安质部提出意见,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具意见,经集团公司安质部共同审核,报集团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需邀请区、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核。
3、由烧焊动火作业人填写施工现场一级动火审批表,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经批准后,领取动火作业证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落实如下防火措施。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⑷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盛装过气体会受热膨胀并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运火;
⑹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⑼动火前要指定作业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⑽作业范围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11)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12)动火人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3)动火人员和作业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要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