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防实践中,消防监督部门对一些单位的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跟踪督导,几乎是天天查、月月改、年年整,但在一些单位内的火灾隐患出现旧的隐患尚未改毕,新的隐患又出现了,有的是反复整改反复出现,这种“回潮”现象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哪些火灾隐患易出现“回潮”现象?为什么出现“回潮”现象?现就火灾隐患“回潮”现象等有关情况作以下分析。
一、火灾隐患的成因分析
(一)社会单位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的意愿不强,违法成本低。沿袭旧的管理模式以及经营单位内在的自私动力,许多社会单位在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主动消除、整改火灾隐患的工作中表现出主观意愿不强的倾向,特别是发展初期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以及渴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心理因素,导致其冒险经营,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长期处于低水平循环状态。分析其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对能否发生火灾事故心存侥幸,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知之甚少;二是利益界定不明确,安全等于经济效益的概念模糊,安全投入特别是用于火灾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与可能发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比例不明确,没有产生利益驱动效应;三是法律、法规的制裁力度和执行力度不足,造成社会单位违法成本过低,使其在主观上存在利用非正常的人际关系蒙混过关,以及大不了交些罚款,破费一下的消极心理。
(二)社会群众维护自身安全权益的意识淡薄,参与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的热情不高。由于舆论导向以及宣传教育的相对弱化,长期以来,社会公众自觉不自觉的将自己定位在被实施消防宣传、受公安消防部门救援保护的层面上,而对于自己享有的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火灾危害的公共消防安全权却重视不足、维权意识淡薄,加之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对称,以致于社会公众在行使对火灾隐患的知情、举报、监督、求偿、要求消除危害和依法请求保护等若干权力时缺乏主动性和目的性。再者,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权机构或维权内容,社会公众投诉无门,得不到相应的维权补偿或相关部门的法律支持,也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维权者的积极性。
(三)政府在公共安全事务上作为不充分,行政行为偏差,宏观决策未将安全作为出发基点。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全能主义及其有限的财政调控能力,使其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承载力有限,出现了各地政府对消防工作“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的尴尬局面。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主导性作用以来,政府从无限政府逐步转变为有限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与公共安全产品,自然成为政府的主要责任之一。但由于受传统思维以及优先经济建设政绩观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施政价值目标错位,没有首先将自己的职能定位在保障纳税人的公共安全权益上,进而在引导、保障、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工作中,作为不充分,并由此导致一些地方消防业务经费、城市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涉及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安全事务中,态度不明朗,行政不作为,没有有效通过组织、协调、督办等工作措施来汇集相关职能形成整治合力,提高火灾整改效力和公信力。更有甚者,为了局部和眼前的经济利益,一些地方政府一味强调效益而忽视了安全,运用行政手段干预消防执法工作,甚至把降低消防安全标准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造成经济建设工作中“先上车后买票”甚至“上车后不买票”情况十分突出,人为遗留了消防设计不到位、消防设施不达标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火灾隐患“回潮”现象
及时整治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治火灾隐患“回潮”现象是提高消防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常见的火灾隐患“回潮”现象概括有下列几种形式:
1. 同一种火灾隐患在一个部位从产生到消除后不久在另一个单位或单位内再次由产生到消除的火灾隐患,这种现象少却时有发生。
2.不同类的火灾隐患在一个单位或部位内由产生到消除后频繁出现的现象较为普遍。
3.“边整边改”、“娇贯”的火灾隐患。火灾隐患整改按整改的难易程度分为当场整改和限期整改两种,停产停业整改作为消防处罚的形式出现,对一般性火灾隐患不常使用。但边整改边营业,时间长了有关人员对火灾隐患习以为常,熟视无睹,逐渐养成敷衍了事的习惯,在整改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4.经营者只追求 经济效益,不断高速经营规模或改变使用性质,在变换过程中不断滋生新的火灾隐患现象。
5.业主及从业人员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滞后,消防组织始终处于起始状态,对火灾隐患认识不足,鉴别不清。
6.生产规模日趋庞大,功能日趋齐全,机构日趋复杂,但消防组织形式不变,消防管理方式不变,消防投入数量不变,火灾隐患处置不力,火灾隐患此起彼伏。
7.对火灾隐患认识不足,整改方法不当,有的乃然采用死看死守等老方法处理火灾隐患,或只改其一,不改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