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险性增大,并极有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督促整改,更是公安消防机构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各地还将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进行挂牌督办,以加大对隐患的整改力度。笔者就当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谈一些初浅的认识。
一、重大火灾隐患的产生主要因素
一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能拖则拖,敷衍了事,导致养患成灾。有些企业领导对防火工作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认为防火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企业不用管,这是最大的隐患。
二是一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同时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从资金上得到有效的保障,使许多隐患久拖不改。有些属历史遗留的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存在问题较多,与现行规范差距较大,整改非常困难,有些已无法整改。
三是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项目,不报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动工、盲目装修、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大量使用可燃材料,随意安装电器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赶工期,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留下了隐患。
二、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及挂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对重大火灾隐患概念理解不清。《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第5条和第6条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进行了列举。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把握不准。
二方面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期限确定不慎重。公安部73号令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存在的两种隐患整改期限做了规定,即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整改期限分别不应超过十日、一个月、一年。而对其它火灾隐患整改期限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些消防监督人员对同样隐患整改期限长短不一,显失执法公正性和合理性。有的对同一单位相同的重大火灾隐患多次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极不严肃。
三方面有的政府对火灾隐患挂牌缺乏严肃性。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机构将不需要提请政府挂牌的隐患单位,上报给政府以政府名义挂牌督促整改;二是有些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在日常安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未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沟通联系,通过安监部门逐级上报以安委会名义或政府名义发文挂牌。从而导致有些隐患刚刚“挂牌”有的甚至还没等到“挂”上隐患就已经整改,更有甚者“挂牌”单位已经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