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 自然排烟
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0m2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 机械防烟
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3.2-1至表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3.2-1
?
系统负担层数 | 加压送风量(m3/ h) |
<20层 | 25000~30000 |
20层~32层 | 35000~40000 |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 表3.2-2
系统负担层数 | 送风部位 | 加压送风量(m3 / h) |
<20层 | 防烟楼梯间 | 16000~20000 |
合用前室 | 12000~16000 |
20层~32层 | 防烟楼梯间 | 20000~25000 |
合用前室 | 18000~22000 |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 表3.2-4
系统负担层数 | 回压送风量(m3 / h) |
<20层 | 22000~27000 |
20层~32层 | 28000~32000 |
注:①表3.2-1至表3.2-4的风量按开启2.00m×1.60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 / s。
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3.4 剪力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