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的安全门、安全疏散通道均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要求设计,满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要求。主厂房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所有建筑物的门与窗户均应向外开启。
2、易燃易爆场所的送风、排风管道采用阻燃材料制备。易燃易爆场所的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备。
3、易燃易爆场所内使用的设备为本质安全型,设备、设施、仪器、仪表要达到防爆要求。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的合格证、鉴定书、技术文件要齐全,设备上的保护装置严禁损坏、拆除。故障停电未查清原因前严禁强行送电。
4、防爆设备要严格按技术条件规定运行测试,并严格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有关的规定进行检修。
5、易燃易爆场所内所有金属制件、排风管道、送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必须具有可靠的接地。
6、易燃易爆场所内应采用固定灯具照明,并用透光板将固定灯具欲外界隔开,透光板应采用难燃材料制备。
7、易燃易爆场所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效能技术测定和电气安全技术测定,并将测定结果记入档案。
8、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