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在保卫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而火灾预防工作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公安部周永康部长曾指出:要“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根据上级消防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常熟市全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规范了行业消防管理行为、降低了火灾发生机率。但是,在火灾隐患不断得到整改的同时,一些顽固性的隐患一直无法得到彻底根除,已经得到整改的隐患也在不断产生反复。对此,结合常熟市近年来火灾隐患整治的实际,就建立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有效消除顽固性火灾隐患进行了以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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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顽固性火灾隐患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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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固性火灾隐患包括通过一般整改难以达到消防安全标准的隐患,虽经整治但多次发生反复的隐患,从工作实际来看,上述两类隐患分别存在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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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具有“先天性”特点。目前,建筑工程、包括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已经日趋严格、规范,但是,在1998年以前,有大量的建筑没有办理过消防审批手续,即使办理过审批手续,其消防安全条件与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也存在较大差异。而此类隐患如果要进行彻底整改,必须对建筑本身进行大规模的改造,个别建筑的工程量与重建相当,以常熟市一些1998年前建设的高层建筑为例,局部整改达不到要求,彻底整改则涉及增设自动消防设施、大规模调整建筑消防布局,短期内无法解决。同时,也有一些小规模的内装修工程仍然存在因漏审、漏验产生火灾隐患的情况,在工程竣工后再行整改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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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具有“反复性”特点。具有“反复性”的火灾隐患,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大、受硬件设施客观因素影响小,整改很容易、再次产生也很快,比较典型和普遍的就是我们常说的“习惯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疏散通道堵塞、安全门上锁、违章用火用电、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等;同时,在常熟市比较典型的还有“三合一”建筑隐患,一些在车间、仓库内的住宿人员,以及租住户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形成了“你进我退、你退我住”局面。此类隐患,在整治中成效显著,但如果管理不到位,就会迅速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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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具有“经济性”特点。顽固性火灾隐患的产生,归根到底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例如,先天性火灾隐患的整改,首先要投入巨额资金,整改过程中又要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单位本身必然对隐患整改产生抗拒心态;再如,习惯性违法行为的产生,也是单位从自身利益考虑,安全门上锁是为了便于管理,消防通道堵塞是因为便于堆放杂物、商品,可以减少设置专用仓库的投入,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是不愿意投入资金;又如,“三合一”建筑隐患多发生于小型企业、个体加工作坊和出租房,目的就是减少“不必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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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顽固性火灾隐患无法有效根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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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固性火灾隐患的产生由其特点所决定,但在历次整治过程中一直无法有效根治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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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消防主体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淡薄。就企业而言,一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普遍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错误观念,对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隐患整改。导致原有隐患还没有完全整改,新的隐患不断滋生,使消防安全始终滞后于企业生产、经营。就群众而言,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和单位一般职工缺乏必要的防火、灭火常识和自防、自救技能,不清楚火灾隐患的表现形式、不了解火灾隐患的危害性,久而久之,对常见的火灾隐患形成了习惯心理和麻木心理,无法自觉、自愿地通过整改火灾隐患、杜绝违法行为来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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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消防执法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到位。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和缺乏制约机制是影响消防监督管理的三大难题。在消防警力方面,具备消防监督执法资格的对象为消防大队监督员和派出所办理消防执法资格证的部分民警,常熟市消防大队现有专职消防监督人员仅5人,派出所办理执法证的民警92人,但实际参与消防监督管理的仅40余人,且全部为兼职,同时,各派出所有消防协管员40名,但不具备执法资格,就现有警力而言,只能维持基本的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对892家消防重点单位每年2次的检查、以及其它消防工作任务,对大量监督管理对象无法实行有效管理,甚至对一些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等严重违法行为也无法及时发现;在消防专业技术方面,由于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流动过快且为兼职,造成总体监督管理水平长期无法提高,部分监督人员发现不了火灾隐患、发现了隐患不懂如何要求整改、执法程序不规范,都影响了消防监督管理效果;在制约机制方面,消防部门没有对单位、场所的年审制度,对火灾隐患只有通过日常检查发现这个唯一途径,也造成单位、场所在首次消防检查后逐步滋生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