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防止发火工具带入井下。
(二)井下硐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及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布头等都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往地面处理,硐室内必须按规定配齐防灭火器材。
(三)井下禁止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四)井下所有设备必须使用防爆型的,机电部门认真作好电缆、电器、设备选型工作,不合格的不准下井使用。
(五)机电部门对供电系统中各设备的保护装置做好整定工作,并根据负荷情况及时调整,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不用。
(六)各单位必须搞好所使用管理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润滑部位及时加润滑油,防止因摩擦起热引起火灾。
(七)用液力联轴节皮带及刮板运输机,联轴节油必须是高含水难燃性传动液,不准用其他不合格的油质和水代替,易熔合金塞严禁用木片及其它材料代替。
(八)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严禁出现失爆和带病作业。
(九)皮带运输机的防跑偏、打滑、过载、满仓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十)井下电缆、皮带、风筒等必须是阻燃性的。
(十一)井下皮带机头前后20m范围内井巷支护必须是不燃性的。
(十二)地面各厂房、仓库、坑木厂等重点防火地点必须制订防灭火计划,配备防灭火器材及消防管路。
(十三)井下电器设备严禁明火操作,炮眼封孔必须使用水炮泥和黄土,封孔长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禁止放明炮、糊炮、空心炮。
(十四)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室等的出口必须按规定装设防火门。
(十五)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检修硐室、敷设胶带输送机的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必须按照《防灭火规范》的规定,配备沙箱、灭火器,其存放地点、数量、规格、性能及使用方法由各使用单位向本队职工交代清楚且能够熟练使用。
(十六)井下爆破崩溜煤眼、煤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亲自审批和落实。
(十七)井下消防材料库内备品必须齐全,如因事故处理使用必须及时补齐。
(十八)每季度由矿长组织机电部门、通风部门、保卫科及其它有关部门分别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九)外因火灾比较直观,初期火势较小,容易控制,现场人员应充分利用防尘管路、灭火器材或其他可能利用的一切灭火工具直接灭火。
(二十)如果火灾规模较大,现场人员不能直接灭火时,应尽快将火灾的地点、范围、性质等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人员沿安全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
(二十一)调度室接到井下火警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地点、性质、规模等立即通知灾区人员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尽快沿避灾路线撤离灾区,并及时通知矿山救护队和有关领导救灾。
(二十二)矿长应积极组织救护队营救灾区人员,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控制火势蔓延,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灭火方案。
(二十三)电气设备着火灭火时,必须先切断电源;油类着火时,禁止用水灭火。
(二十四)根据已经探明的火区地点、范围等情况,确定调整通风系统方案。
1、在进风井口附近、进风井筒、井底车场以及和井底车场直接相通的大巷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全矿性反风措施。
2、采区主要进风巷发生火灾时,可采取积极方法直接灭火或短路通风,采掘工作面发生火灾,用直接灭火方法扑灭不了时应采用隔绝方法进行封闭。
3、采区火灾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张挂风障、减风或采取局部反风方法来处理,一般情况下主要通风机应保持正常运行。
4、在营救灾区人员和灭火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火风压对矿井风流的影响。
(二十五)当井下火灾规模较大,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火区的灭火措施,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取先封闭火源进风侧,后封闭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取先回风侧后进风侧的顺序封闭。封闭火区应采取措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缺氧窒息和瓦斯爆炸事故。
(二十六)抢救火区或爆炸事故现场的遇难人员时,必须在抢救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救护队为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