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闭、启封巷道概述:巷道名称、性质、封闭时间、启封时间等。
二、封闭、启封巷道组织:总工程师任组长,成员有通防、安监处、生产、机电、等部门负责人及矿山救护队组成。
三、封闭、启封前的准备工作
四、封闭、启封方法
五、封闭、启封风流经过路线
六、断电范围
七、站岗地点
八、安全措施
1、封闭、启封火区时,必须有一位通风副区长现场指挥。
2、封闭、启封火区工作必须由佩带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员进行。
3、参加封闭、启封火区人员的矿灯必须完好防爆。
4、当发现巷道内有自然发火征兆和发生自然发火时,必须立即封闭火区,封闭时进、回风巷要同时进行。
5、封闭火区时,应尽量数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
6、封闭火区时,不带氧气呼吸器任何人员严禁进入回风流,进入回风流人员最少不得少于2人。
7、封闭火区时,所用的铁质工具严禁碰撞、敲打,以免产生火花。
8、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1)火区内的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水温度相同。
(5)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9、启封火区前,通风部门必须将启封火区用的局部通风设备安装完毕,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并准备足够量的风筒、铁丝等。
10、启封火区时,必须使用特制的铜质工具。
11、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12、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佩带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员进行,
13、采取控制排放有害气体,要计算排放有害气体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放的风流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要在排放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派专人检查瓦斯或安设甲烷断电仪或悬挂便携仪,其它有害气体不超过规定。
14、启封火区时,确定排放气体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信电话位置,瓦斯探头的位置,必须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注明。
15、启封火区时,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气体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气体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人员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16、启封火区时,排放气体的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17、启封火区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器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后,其它有害气体不超过规定,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18、启封火区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员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确认火区完全熄、通风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
19、封闭、启封火区结束后,通防部门要及时写出总结。
20、所有参加封闭、启封火区人员必须学习本措施并签字。
附:封闭、启封火区巷道通风示意图
(要求:标明排放风流经过的路线、进回风流、站岗地点、通风设施、局扇安装地点、影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