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其配线方式、导线的允许截面、导线的连接方式和敷设方法等,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并尽可能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区域或距离爆炸能释放较远的地点,避开易受机构损伤、振动、腐蚀、粉尘和纤维积聚以及有危险高温的区域。
严禁架空线路跨越爆炸危险场所。当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附近时,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边界的距离至少应为杆塔高度的1.5倍;在特殊情况下,对于10千伏及以下线路,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如减小档距和拉力、加强紧蛎、加大导线截面、加强绝缘等),才可适当减小距离。
在电气线路上,应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故障时,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因此,低压系统应为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线制系统。在相线和工作零线上,一般均应装有短路保护装置。至于3~10千伏电缆线路,须装设零序电流保护装置;若电缆线路位于0区和10区,零序电流保护装置宜动作于跳闸。
在爆炸危险场所,为了防止爆炸性气体通过电缆沟、钢管、保护管和敷管时留下的孔洞,造成不同危险区域之间或危险区非爆炸危险区之间串通,必须采取隔离密封措施。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得作为导线连接或分支之间。
为了保证自动切断故障线路,0区、1区和10区内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1000伏以下线路,其接地线的截面,应保证单相接地的最小短路电流至少为保护该段线路的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5倍,或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整定电流的1.5倍。
为了提高接地的可靠性,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同方向的两处以上与接地体相连。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和导线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500伏,除照明回路外,线路不得有中间接头。应采用相应防爆类型的接线盒,接头应采用钎焊、熔焊或压接。禁止使用绝缘导线明敷设。引入防爆充油型设备的线路应采用耐油型导线。
在线路敷设地点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降低该地点的爆炸性混合物浓度。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保证爆炸性混合物和新鲜空气对流畅通,防止出现阻塞回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