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全厂财产安全,并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对全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做如下规范。
1动火所包含内容
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等。
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2厂内区域划分
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2禁火区
2.2.1危险区:生产车间、仓库、地下油罐区、钢格栅、天然气调压站及管线、车库等。
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动火原则
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4.1在厂内任何地点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到安保法规部办好《动火证》,应填明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保法规部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证》需到安保法规部领取。
4.2《动火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保法规部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4.3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4.4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证》、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5动火注意事项
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5.2 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5.3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
5.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6动火安全措施
6.1将动火设备(容器、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挂。
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
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
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本措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