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炔气燃油及其它易燃物品不得与氧气同车运输,在车内应作可靠的固定,随车应配置灭火器,长途必须有人押运。
2.易燃物品乙炔气燃油必须设专库,专区保管。露天保管乙炔气燃油必须设遮阳防爆晒设施,氧气距其它设备易燃材料应大于5m。应有专人经常检查阀门封盖封闭完好。集中存放的变压器油与其它设备材料安全距离应大于10m,且应有围栏防护。
3.在易燃品库房,燃油乙炔露天油库,滤油作业区沥青油毡作业区及其它可能有挥发性燃油气区域,均应在明显处悬挂“严禁烟火”警告牌,且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不准挪作它用。任何人在上述区域均不得违章动火。
4.施工临时电源应绝缘好。布置应避开行人并防止车辆的碰挂压,电源应避开易燃品或采用防爆型电器,用电应使用漏电保护装置熔丝保护。
5.施工中使用明火,宜保持距其它易燃物大于10m,并应注意用火方向,下方若有可燃物应遮盖保护。气割下的钢结构件不应立即与可燃物混放,作业完毕后应检查无余火。
6.沥青锅用火作业前,应有与锅配套的封盖,湿草袋干粉灭火器,并按作业规定使用。
7.夏季禁用汽油酒精在密封容器内作清洗工作。
8.其它执行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