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织管理
1.1. 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于自防自救,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施工现场设立义务消防分队组织,并设专(兼)职消防人员进行检查监护。
1.2. 施工现场实行分级防火责任制,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各负其责。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班组长是各班组防火责任人,对本班组的防火负责。工地防火检查员(消防员)每天班后进行巡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或汇报。施工现场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见附件-4)。
1.3. 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增强消防观念。
1.4. 施工现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消防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张挂防火责任人,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防火制度等标牌。
1.5. 动用明火按用火管理制度之规定进行审批,落实措施后方可,并设专人监护。
1.6. 施工现场楼层、配电箱、配电间、易燃易爆等作业处,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及时检查和更换,并设专人进行保管使用、维修。
1.7. 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之规定,建立学习、培训、评比、考核、事故隐患整改巡逻值班后台帐记录等。
2. 火源管理
2.1. 焊割作业、熬制沥青等临时动火,必须报项目部安全科审批后,方能动火作业,并由监护人实行全过程监护。
2.2. 焊割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私自操作。
2.3.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四要"、"一清理"要求。
2.3.1. 动火前"十不"
2.3.1.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3.1.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2.3.1.3.割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2.3.1.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2.3.1.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2.3.1.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2.3.1.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2.3.1.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焊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2.3.1.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2.3.1.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2.3.2. 动火中"四要"
2.3.2.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3.2.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2.3.2.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抢救。
2.3.2.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