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