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晶和剧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二、教学楼、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以及电源火源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
三、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消防灭火常识;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和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责任到人。
四、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指导教师必须现场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对有毒的废液、废渣要集中处理,严禁向下水道倾倒。
实验室常年备好沙箱、灭火器、急救箱
五、危险品储存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贮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仓库区要与教学区、生活区有适当间隔,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灾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3、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4、要有防火、防爆、防盗的储存设施;
5、要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不得超量存放。
六、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取,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 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八、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变质、自然、自爆、外泄。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扑救初期火灾的知识以及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
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定时对其门窗及周围环境进行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库房安全。
新密市第三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