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井下作业需使用非防爆设备(笔记本电脑、摇表和万用表),为加强井下非防爆设备的管理,规范井下安全作业行为,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特编制本措施:
1、井下使用非防爆设备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过相关单位批准方可使用,并填写使用记录。未经批准,严禁随意下井。
2、非防爆设备必须按登记的路线和地点使用,严禁在进风巷和瓦斯不稳定地区使用。
3、使用非防爆设备作业时,使用人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并随时检测作业地点及附近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0.3%时方可使用。
4、非防爆设备只能由经过批准的人员或具有上岗资格的电气作业人员使用,其他人员严禁携带、使用。
5、非防爆设备只适用于不带电设备,对于带电设备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笔记本电脑除外)。
6、非防爆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升井,严禁留在井下,每次使用前必须重新经过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本措施。
7、本措施只适用于井下进风巷道和机电硐室,其它地点使用措施另行编制。
8、其它安全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皮带机队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