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必须在主斜井从事气焊动火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对于井下从事动火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1、如须在井下进行动火工作,只能在进风中的硐室、主要进风巷、井口房进行,严禁在回风巷中从事动火工作。
2、一旦井下需要从事动火工作,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部门和相关颔导审批。
3、安监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拟定动火审批通知单。审批通知单应明确申请动火单位及事由、动火时间、动火地点、动火人姓名、通风科意见、安监科意见、矿长意见、总工程师意见。
4、通风科接到动火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发放完好正常的数字式瓦斯自动报警仪或派瓦检员跟班,按规定调节好报警值,以便作业人员随时随地检查作业地点附近瓦斯是否超限,有无瓦斯积存。
5、机电队安排每次动火时,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负责检查和督促措施执行。
6、动火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或水源),有专人负责洒水。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以上,氧气瓶距液化气瓶(乙炔瓶)5米以上。各气瓶连接、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良好,严禁用轨道和管道作搭铁。
7、凡动火作业面及附近至少备有两个灭火器。
8、在倾斜巷道内进行动火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材料设施接受火星,以防火星往下乱窜。
9、在动火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0、动火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用水进行喷洒灭火,并对可燃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