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4212采掘工作面生产要求,经矿研究决定,计划在2014年6月份4210、4211搬家倒面期间,将二
单位提出井下动火作业申请,报分管矿长审查,分管矿长负责组织安监、调度、机电部及施工单位等部门人员对施工地点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要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尽量减少和控制井下动火作业。经评估确认必须进行动火作业且现场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的按程序报矿长审批。
2、作业地点必须有完善的消防管路,并做到三通阀门手柄齐全、灵活可靠,水量、水压满足作业地点消防用水需要,作业期间不得出现停水。作业地点必须配备齐全完善的消防器材,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消防安全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3、井下实施电焊、气割等作业时,分管矿长必须跟班,机电部、安监部、施工单位和瓦斯检查员现场监护。井下实施动火作业前,须对现场施工安全条件和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确认,填写《井下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单》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矿调度室负责对动火作业全过程跟踪调度。
4、作业时跟班队长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在现场将措施落实到位,并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焊、割等设备的运输执行有关运输安全规程。氧气瓶、乙炔瓶在装卸、运输时不得同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上下,必须轻装轻放、捆绑牢固,防止碰撞、滚动。氧气瓶、乙炔瓶上应装设合格的防震胶圈、安全帽,乙炔瓶必须设合格的回火止回阀。
6、电焊、气割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地点前后两端10米井巷范围内的
浮煤等可燃物进行清理。
7、作业地点风量要满足规定要求,无煤尘堆积。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2%,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 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连续检测,当瓦斯浓度超过0.2%立即停止作业,并熄灭火源,洒水降温。
8、电焊和气割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专用手套、焊帽或专用防护眼镜,衣领袖口必须全部扎紧。
9、所有使用电焊设备必须完好,接线符合标准不失爆。气割用具必须完好,气罐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固定可靠,不得用铁丝代替。
10、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现场有专人负责喷水,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其他的防火措施。
11、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距作业地点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有安全帽。
12、使用电焊、气割时一定注意不得损坏设备其它部分,电缆管线等易燃物品,要用不燃性材料保护好。
13、电焊、气割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14、动火工作完毕后,现场跟班分管矿长、机电部、安监部、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员和瓦斯检查员要对本次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确认,填写《井下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单》,并立即组织人员回撤现场的动火器具。井下严禁存放动火器具。
15、动火作业完成后,要再次用水对工作地点喷洒,并安排留守监护人在现场观察1小时,确认无异常后留守监护人在《井下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向矿调度室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16、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