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况
一、概述
新集一矿安全技改工程的新中央回风井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新集镇境内,新集一矿北侧。新中央回风井井口设计标高为+27.0m,井筒深度为467m,净直径6.5m。井筒施工穿过表土155.77 m,风化基岩31.06 m,基岩283.17m。井筒表土段采用冻结法施工,其中冻结深度217.0m,冻结段深度为210.5m。基岩段深度为256.5m。冻结基岩段和基岩段均采用中深孔光面爆破法施工。
新中央回风井井筒及相关工程掘砌由中煤三建29处新集项目部承建。由于中煤三建29处新集项目部施工现场未建临时炸药库,故每次井筒爆破作业需从新集一矿井下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运至施工现场。为安全起见,特编制本措施,指导爆破作业时领取炸药、雷管的运送工作。
二、编制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2009年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
第二章 爆破材料领取、运输
一、爆破材料领取准备工作
在每次新中央回风井井筒及相关工程作业爆破前,爆破工到二十九处项目部调度室拿取料票,填写好炸药、雷管使用数量。由项目部值班经理在填好的领取料票上签字,再让项目部调度值班的安全员登记要领取的炸药、雷管数量。并且打电话通知新集一矿的调度,二十九处项目部涉爆人员要到矿炸药库房领取爆破器材。由新集一矿调度通知新集公司供应部的炸药专用运输车到井口等待。
领取爆破器材的随行人员必须有一名项目部保卫人员,且穿戴制服;携带橡皮警棍,在炸药装车、卸车时必须在炸药专用运输车旁禁戒。
二、车辆运输及注意事项
新集公司供应部的炸药专用运输车车厢底部应铺软垫;车头、车厢和车尾部位要设有明显危险标志。司机应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完好状况,清扫车厢内的杂物,清洗酸、碱和油脂痕迹;在能见度良好时,汽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km/h;车辆在地下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km/h;在扬尘、有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行驶速度减半;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和村庄的空旷地方;路面上有冰或雪时,车辆要有防滑措施。每次放炮结束后,再将剩余爆破器材送回。领、退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
三、车辆行驶路线
爆破器材去领取和退库时的路线:新中央回风井炮头房--地下道(运通公园处)--矿门口前东西大道(一矿至王集)--新集一矿副井口
爆破器材领取后返回时的路线:新集一矿副井口--矿门口前东西大道(一矿至王集)--地下道(运通公园处)--新中央回风井炮头房
四、爆破器材的领取
炸药、雷管领取时间在白天领取,最晚不得超过下午3点。夜间决不允许领取、退还爆破器材。
领取车辆停在井口附近20m以外的空旷地上,保卫人员在车旁警戒。领取爆破器材由爆破工带队,每次不低于4人的情况下乘罐笼下到井下,到炸药库领取。
领取人员到井口后,必须和井口把钩工说明下井领取爆破材料情况,征得矿井口人员同意,听从把钩工安排下井。
到炸药库领取时应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数量和质量,领取的数量和规格必须和发放的数量、规格核对清楚且准确。不符时必须及时和库房人员反映且复查,确认无误后方得搬运升井。
从炸药库领取爆破器材后,由涉爆人员将爆破器材挑至罐内后升井。
五、爆破材料装卸
爆破材料装卸时,要有专人在场监督装卸人员按规定装卸,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禁止乱丢乱放;不准站在下一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装载量、装载高度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将雷管放入衣袋内。雷管必须装在自制的木箱内,木箱内壁衬有软垫;木箱上必须加锁;且锁的钥匙必须由放爆员亲自保管,不得交与他人。
一人一次搬运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准超过:
拆箱(袋)搬运炸药 20㎏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两箱(袋)
六、爆破器材核查及退库
爆破器材领取返回到达炮头房后,由值班安监员对领取的数量、规格进行认真核查;数量无误后方让放爆员加工起爆药卷。
井下爆破作业完成后,由放爆员将未使用完剩余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点并记录登记在册。再由值班安监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认可。领取人员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分别用车送回一矿炸药库。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出具退库清单,核查退库数量和清单上填写的数量是否一致。清单带回项目部交给调度值班安监员存放并保管妥当。
七、爆破器材的型号
雷管:1#~5#毫秒延期电磁雷管(脚线为6m)
炸药: 冻结段为1#乳化炸药(防冻型)Ф45、Ф32乳化炸药
基岩段为三级煤矿许用的T320型号Ф35、Ф27水胶炸药
第三章 运输管理
一、井下运输管理
1、上、下井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2、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3、炸药、雷管分次装入罐笼或吊桶,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运输爆破材料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1m/s。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6、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
二、地面运输管理
1、运输爆破材料的专用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必须标有“危险”字样。
2、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内逗留。
3、车辆运输不得在人员聚集、集市和地下道逗留。
4、汇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四、人力运输管理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它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破材料上下。
第四章 爆炸材料领取、退库制度
1、凭火工品领用卡、放炮员合格证、签字和小班作业计划方可领取。
2、火工品领用本必须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3、放炮员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经连队、班组长签字后亲自退回炸药库房。由保管员(新集一矿炸药库人员)在领用卡上填写数量,如不按规定处理交清手续者,报有关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煤矿安全规程》20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