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清楚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2)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规范,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
(3)对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5)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0)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放置于明显、容易取得的地方,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7)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不应采用明火作业,对因特殊需要临时安排动火作业,应获得危险作业审批许可并采取防火作业措施。
(8)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9)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版面结构。
(10)应设置专用的除尘系统,不应将吸排烟尘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接入及联通至除尘系统。
(11)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地面、墙面、沟槽及门窗不应出现积尘,应每班清扫粉尘。
(12)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装,佩戴防护眼镜、防尘口罩。
(13)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志。
(1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收尘器应按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的要求设置。
(1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排风罩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要求设置。
(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12476.1-2013)的要求设置。
(1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选型和安装》(GB12476.2-2010)的要求进行安装、维护。
(1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除尘设备应按照《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的要求设置。
(18)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设立隔(阻)爆装置。
(19)喷粉区内所有导体都应可靠接地,每组专设的静电接电体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带电体的带电区对大地总泄漏电阻一般应小于1×106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109Ω。挂具与工件的接触区域应采用尖刺或刀刃状,确保工件接地电阻不大于1×106Ω。也可采用静电消除器,消除工件的积聚电荷。
(20)喷粉室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铝材不允许作为支撑构件,也不允许用作喷粉室及其联接管道。喷粉室的显示和观察面板及喷粉室联接管道允许用难燃材料制造。
(21)喷粉室室体及通风管道内壁应光滑无凹凸缘;应保持喷粉室及其系统内不积聚粉末,并能使未涂着粉末有组织地导入回收装置。
(22)刚性回收装置和基本封闭的喷粉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容积,并设置泄压装置。
(23)自动化生产的流水作业在喷粉室与回收装置之间应采取联锁控制,一旦有火情时,能迅速自动切断连接通道。
(24)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关闭压缩空气、切断电源,以及启动自动灭器、停止工件输送的控制装置进行联锁。
(25)自动喷涂的回收风机与喷枪应采用电器联锁保护。
(26)与喷粉室相连的粉末回收装置以及高效过滤器应设置能将爆炸压力引向安全位置的泄压装置。
(27)连续自动喷粉作业的回收系统应配备风量监测器,当风量低于安全值时,喷粉装置能自动停止喷粉。
(28)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积聚的材料包装粉末涂料,不应一次性连续大量投料和强烈抖动。
(29)粉末涂料应用圆型管道输送,不应用其他异型管道输送。输送粉末涂料的管道宜采用防静电材料制作并有效接地。
(30)喷粉操作应在排风机启动后至少3 min,方可开启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在停止作业时, 应先停高压静电发生器和喷粉装置,3min后再关闭风机。
(31)喷粉室日常积粉清理和清粉换色时应注意呼吸系统的防护并对所用器具采取接地等防静电措施。积粉清理宜采用负压吸入方式,不应采用吹扫的清理方式。
(32)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33)除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