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承受一定压力产生蒸汽的设备。由“锅”与“炉”两个主要部分组成,锅是装水的容器,炉是燃料燃烧的产物地方。
锅炉作为工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人民生活中常用的设备,又是容易发生事故的特殊设备。若发生爆炸极具杀伤和破坏力,可把整个锅炉、容器或它的碎块以很高的速度抛出,并产生冲击波,直接破坏周围的设备和建筑物,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因此,使用锅炉必须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一.火灾危险性
1.锅炉在设计、制造、安装上有缺陷,质量不合要求;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装置失 灵,起不到保护作用等,都可导致锅炉本身发生爆炸,引发火灾。
2.锅炉在点火前未将滞留在炉膛或烟道内的爆炸性混合物排除干净,或锅炉的燃烧系统燃烧不良,使炉膛内没有完全燃烧的产物积滞在烟道和尾部,以及燃烧室负压过大和燃料中本身混有爆炸性杂质等,都会导致锅炉的炉膛发生爆炸,炸毁锅炉房,危及周围建筑物。
3.由于一些可燃构件、可燃物与锅炉房的烟囱相距过近,在长期烘烤下起火。以及烟囱内的飞火落在周围的建筑物或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4.锅炉经过长时间使用后,会在锅炉管道内部结成水垢,使金属壁过热机械强度降低,造成鼓泡、爆管、变形等现象,甚至导致爆炸。同样,若炉膛内的烟灰垢不及时清除,也可能发生爆炸燃烧事故。
5.炉渣处理不当,死灰复燃引燃附近的可燃物。
二.防火措施
1.锅炉房的要求
(1)锅炉房一般应单独设置,但不可设在(或毗邻)人员密集的场所。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过以煤为燃料且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每小时4 吨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应注意其烟囱与屋顶可燃结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O 厘米。
(2)锅炉房应选择在主体建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与周围易燃、危险建筑,以及锅炉房与煤堆,锅炉房与油(气)罐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3)锅炉房应采用每平方米一般不宜超过12O 公斤的轻型屋顶作泄压面积。锅炉房作多层布置时,每层两侧至少应各有一个出口,并有安全疏散楼梯直达各层操作点。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工作室或生活室的门应向锅炉内开,所有出入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但是,与锅炉房毗连的调压间,应用防火墙分隔,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直接通向锅炉房。
(4)炉渣场地的位置要选择适当,周围最好砌筑围墙。而在锅炉房周围25 米范围内,不得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
(5)锅炉房电力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电缆布线,不可沿载热体的表面敷设,也不可在煤场下通过。室内禁止堆放可燃物。
(6)锅炉室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备、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材等。
2.锅炉及其运行的要求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改造、检验等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热火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岗位安全责任制》及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
(3)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锅炉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确保其安全可靠。操作时不可造成锅炉骤冷骤热,加水过满,断水,汽、水共腾等情况。此外,也不准在炉体和管道上烘烤任何物品,擦拭设备所用的油棉纱、油抹布应存放在金属器皿中或及时处理。
(4)禁止在锅炉内焚烧任何非锅炉本身规定的燃料。烟囱应安装消烟除尘和火星熄灭装置等。排出的热炉渣必须放置在专用炉渣场地上。
(5)有关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的燃料本身防火要求及其特殊的防火要求,请参照本辑中“发电厂(站)、核电厂机构的防火”及“城市煤气、液化气生产和输配机构的防火”的相关内容。
3.锅炉清垢的要求
(1)清除水垢的方法通常有手工清洗、机械清洗和化学清洗三种方法。前两种清洗方法危险性不大,而使用化学清洗法时,是用酸性或碱性药剂溶液与水垢发生反应使水垢脱落,因溶液本身有腐蚀性和产生氢气,所以应加强通风,并严格控制附近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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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除灰垢采用化学清灰剂时,应按爆炸物品和强氧化剂加以控制和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