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加速,作为为社会生产保驾护航的消防工作,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从防火、灭火进而消防执法工作,都我们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解决好当中的矛盾,利用其中的联系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以适应当前需要,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话题。
主题词:消防改革、步伐、新形势、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WTO的日益临近,作为为社会生产建设保驾护航的消防工作,已经越发不能适应此形势,消防改革的步伐若一直停滞不前,势必给经济建设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以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改革开放为契机,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消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推动消防业务建设和队伍管理,巩固、发展、壮大消防力量,促进防火、灭火工作,变不利为有利,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加快消防改革的步伐,着重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消防执法改革在消防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消防执法改革有着于广博的范围和深刻的内容,我国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到位及WTO的临近,消防执法改革已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消防执法改革应分为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更为重要的是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执法到位也属于消防执法改革之列,消防执法改革除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与之相适应外,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改革尽管微观,但必然直接或间接触及到我国整个社会管理系统的宏观改革,其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自身的管理体制改革而言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影响和功效。
首先,消防执法改革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再划分,会导致公安消防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分工的改变,涉及到人员的合理配置和重新调整,同时也影响到上下级之间部门的对口设置,工作协调统一。其次,消防执法改革是公安消防机构内部管理模式的创新和规范。这种管理模式较过去而是一种巨大的改变,这种改变必然导致旧规范与新模式之间的冲突发生,在旧的
管理模式下形成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也会产生适应新模式而进行修改的需要。再次,既然是消防执法,就应有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它辅助人员业务分工专门化的改革,消防执法哪些为行政执法、哪些为技术执法二者的关系及协调,不能笼统地认为搞防火的都是消防执法者,也不能认为消防执法者都是搞防火者。
二、消防执法现状和改革的目标及意义
(一)目前在我国,消防执法仅限于公安消防机构,至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执法行为算不算消防执法,现在尚未定论。首先就公安消防机构内部而言,哪些岗位为执法岗位,哪些人员为执法人员,执法岗位应设置几个,每个岗位设置那些业务和多少执法人员等,到目前难以达到合理科学配置,长期以来执法者既是管理者,又是审核者,还监督者,消防行政和技术执法不分,有时二者交错进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越位执法”、“错位执法”和“缺位执法”等不良现象。
(二)消防执法人员职责不具体、不清晰,缺乏刚性,行政和技术执法不明确。监督、检查、审核、管理、质量无一量纲,也确感“责任重于泰山”。造成“监督不到位,检查不全面,管理有漏洞,审核不精细”等说法,进而引出到位的监督是什么?全面的检查有哪些?无漏洞的管理是什么样?精的审核在哪里?这样久而久之消防执法难免不被指责,也难免有有失公正等现象和事件发生。
(三)内部规章制度不衔接,不配套,具体操作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行度难以权衡,一方面公安消防机构的编制国家虽由统一定编,但内部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现表得单一、分散,有的甚至没有,导致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无序性,行为上的随意性,恰恰顺应了有的人追求自由和惰情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这种制度措施和应的积极性。
(四)消防体制构架不合理。有人喻称消防机构像“豆芽菜”,寓意为头重脚轻,尽管这几年喊了不少“大消防”、“大检查”、“大宣传”但“大”起来的甚少,准确点说“大”起来的效果甚少,就是有点效果,其真实性又有多少?其失真度又有多少?谁也没有丈量过,谁也无法丈量,光喊“狼”来了,结果“狼”来和“狼”没有都一亲戚,都一样困惑。这是其一,其二是公安消防机构现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省市(地)两级机关设司令部(办)、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按其功能实为三块:防火、灭火、保障。防火俗称为消防执法队伍,评测其工作方式、质量、标准尽管做了不少工作,但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灭火更是难以评判,甚至无法评判灭火质量的高低、成败,自己评判自己,自己给自己打分,有时自圆其说;有时自欺其人。其三,就其安全而言,含义非常广泛,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安全等数不胜数。各有体系,各有侧重,造成机构设置重复多,人员编制重叠多,设备购置浪费多,单就消防部队内部而言,就有以防火、灭火为中心,搞防火的不甚了解掌握灭火,搞灭火的对防火知之甚少。
(五)人员职责、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办事程序缺乏刚性和清晰度及必要跟踪处理措施。从目前情况看,消防执法大都没有一个可供公开的内部操作规程,行政法规不好遵循,技术法规又难以遵循,所以执法的随意性,不公平、不公正也在所难免,有些事情连执法者自己也不能阐述清楚,何况当事人。因而使当事人甚至社会对消防执法是否在进行暗箱操作窦生疑虑,使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出于同原因,造成在内部操作上也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实际上也很难进行监督,其效率低下也成为自然的了。由此出发,消防执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公正、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向改革要效率、要质量、要公开、要公正、要威信。目标就是将执法过程的检查,充分有效发挥消防执法的服务,保障和监督功效。
三、“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易落实
消防法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表现在:
(一)没有国民消防教育
消防教育没有纳入国民教育,是我国国民消防意识淡薄的根本原因。无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老百群,在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极其贫乏,决定了他们对消防责任认识的局限性。这一局面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二)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或警告,是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种社会责任,一旦不落实造成危害,那是任何手段都无法挽救的。如此轻微的处理,只能起到提醒的作用,根本不可能保证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实施。而且,对于政府、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的消防工作职责,根本没有任何保障条款。
(三)没有纳入其它工作环节
表现在:1、在人事制度中,没有把消防责任纳入考评范围。2、在工商管理中,没有把消防安全设置为行睡许可的前置条件。3、在经济活动中,没有消防安全的指针要求。4、在民事活动中,根本不考虑消防责任。
四、对新形式下的消防工作认识不足,消防改革的意识不强
在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陈家强同志的《关于化工企业火灾扑救的指挥》和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的几点指导意见》两文中,都提到了一个现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每年的保险投入上耗资几千万,一年到头由保险公司退回的保险费寥寥无几。但是这些企事业单位宁愿在这方面投入几千万都不愿在消防工作上多投入一点。
许多具体地说事业单位现在装备的车辆还是二、三十年前的淘汰产品。试想一下,将每年的保险费的百分之五投入到消防工作、建设上来,那可以将多少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养活?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迟迟没有实现这个愿望的斗争在于这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新形式下消防工作认识不足,消防改革的意识不强。
所以,加快消防工作改革的步伐,使之更加适应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我们每个“消防人”的迫切愿望,只有对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加深认识,提高消防改革的意识,才能将我们的消防事业带上一个更高的层次,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更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主题词:消防改革、步伐、新形势、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WTO的日益临近,作为为社会生产建设保驾护航的消防工作,已经越发不能适应此形势,消防改革的步伐若一直停滞不前,势必给经济建设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以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改革开放为契机,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消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推动消防业务建设和队伍管理,巩固、发展、壮大消防力量,促进防火、灭火工作,变不利为有利,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加快消防改革的步伐,着重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消防执法改革在消防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消防执法改革有着于广博的范围和深刻的内容,我国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到位及WTO的临近,消防执法改革已迫在眉睫,也势在必行。消防执法改革应分为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更为重要的是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执法到位也属于消防执法改革之列,消防执法改革除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与之相适应外,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改革尽管微观,但必然直接或间接触及到我国整个社会管理系统的宏观改革,其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自身的管理体制改革而言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影响和功效。
首先,消防执法改革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再划分,会导致公安消防机构内设部门业务分工的改变,涉及到人员的合理配置和重新调整,同时也影响到上下级之间部门的对口设置,工作协调统一。其次,消防执法改革是公安消防机构内部管理模式的创新和规范。这种管理模式较过去而是一种巨大的改变,这种改变必然导致旧规范与新模式之间的冲突发生,在旧的
管理模式下形成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也会产生适应新模式而进行修改的需要。再次,既然是消防执法,就应有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它辅助人员业务分工专门化的改革,消防执法哪些为行政执法、哪些为技术执法二者的关系及协调,不能笼统地认为搞防火的都是消防执法者,也不能认为消防执法者都是搞防火者。
二、消防执法现状和改革的目标及意义
(一)目前在我国,消防执法仅限于公安消防机构,至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执法行为算不算消防执法,现在尚未定论。首先就公安消防机构内部而言,哪些岗位为执法岗位,哪些人员为执法人员,执法岗位应设置几个,每个岗位设置那些业务和多少执法人员等,到目前难以达到合理科学配置,长期以来执法者既是管理者,又是审核者,还监督者,消防行政和技术执法不分,有时二者交错进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越位执法”、“错位执法”和“缺位执法”等不良现象。
(二)消防执法人员职责不具体、不清晰,缺乏刚性,行政和技术执法不明确。监督、检查、审核、管理、质量无一量纲,也确感“责任重于泰山”。造成“监督不到位,检查不全面,管理有漏洞,审核不精细”等说法,进而引出到位的监督是什么?全面的检查有哪些?无漏洞的管理是什么样?精的审核在哪里?这样久而久之消防执法难免不被指责,也难免有有失公正等现象和事件发生。
(三)内部规章制度不衔接,不配套,具体操作程序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行度难以权衡,一方面公安消防机构的编制国家虽由统一定编,但内部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现表得单一、分散,有的甚至没有,导致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无序性,行为上的随意性,恰恰顺应了有的人追求自由和惰情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这种制度措施和应的积极性。
(四)消防体制构架不合理。有人喻称消防机构像“豆芽菜”,寓意为头重脚轻,尽管这几年喊了不少“大消防”、“大检查”、“大宣传”但“大”起来的甚少,准确点说“大”起来的效果甚少,就是有点效果,其真实性又有多少?其失真度又有多少?谁也没有丈量过,谁也无法丈量,光喊“狼”来了,结果“狼”来和“狼”没有都一亲戚,都一样困惑。这是其一,其二是公安消防机构现和体制是现役体制,地方工作,公安业务。兵不兵、民不民、警不警“三不象”,省市(地)两级机关设司令部(办)、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按其功能实为三块:防火、灭火、保障。防火俗称为消防执法队伍,评测其工作方式、质量、标准尽管做了不少工作,但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困扰和困惑难以乐观,灭火更是难以评判,甚至无法评判灭火质量的高低、成败,自己评判自己,自己给自己打分,有时自圆其说;有时自欺其人。其三,就其安全而言,含义非常广泛,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安全等数不胜数。各有体系,各有侧重,造成机构设置重复多,人员编制重叠多,设备购置浪费多,单就消防部队内部而言,就有以防火、灭火为中心,搞防火的不甚了解掌握灭火,搞灭火的对防火知之甚少。
(五)人员职责、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办事程序缺乏刚性和清晰度及必要跟踪处理措施。从目前情况看,消防执法大都没有一个可供公开的内部操作规程,行政法规不好遵循,技术法规又难以遵循,所以执法的随意性,不公平、不公正也在所难免,有些事情连执法者自己也不能阐述清楚,何况当事人。因而使当事人甚至社会对消防执法是否在进行暗箱操作窦生疑虑,使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出于同原因,造成在内部操作上也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实际上也很难进行监督,其效率低下也成为自然的了。由此出发,消防执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公正、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向改革要效率、要质量、要公开、要公正、要威信。目标就是将执法过程的检查,充分有效发挥消防执法的服务,保障和监督功效。
三、“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易落实
消防法规定“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但实施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表现在:
(一)没有国民消防教育
消防教育没有纳入国民教育,是我国国民消防意识淡薄的根本原因。无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老百群,在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极其贫乏,决定了他们对消防责任认识的局限性。这一局面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
(二)没有强有力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或警告,是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种社会责任,一旦不落实造成危害,那是任何手段都无法挽救的。如此轻微的处理,只能起到提醒的作用,根本不可能保证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实施。而且,对于政府、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的消防工作职责,根本没有任何保障条款。
(三)没有纳入其它工作环节
表现在:1、在人事制度中,没有把消防责任纳入考评范围。2、在工商管理中,没有把消防安全设置为行睡许可的前置条件。3、在经济活动中,没有消防安全的指针要求。4、在民事活动中,根本不考虑消防责任。
四、对新形式下的消防工作认识不足,消防改革的意识不强
在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陈家强同志的《关于化工企业火灾扑救的指挥》和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的几点指导意见》两文中,都提到了一个现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每年的保险投入上耗资几千万,一年到头由保险公司退回的保险费寥寥无几。但是这些企事业单位宁愿在这方面投入几千万都不愿在消防工作上多投入一点。
许多具体地说事业单位现在装备的车辆还是二、三十年前的淘汰产品。试想一下,将每年的保险费的百分之五投入到消防工作、建设上来,那可以将多少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养活?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迟迟没有实现这个愿望的斗争在于这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新形式下消防工作认识不足,消防改革的意识不强。
所以,加快消防工作改革的步伐,使之更加适应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我们每个“消防人”的迫切愿望,只有对新形势下的消防工作加深认识,提高消防改革的意识,才能将我们的消防事业带上一个更高的层次,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更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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