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起国务院九部委联合部署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活动,到今年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对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已有六个年头,虽然,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别是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起到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专项整治的过程和成果看,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恶性火灾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本人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际,谈谈对当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措施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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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及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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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政府对消防专项活动重视程度不够。近年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消防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良好局面。但当前少数地方政府对消防专项整治活动的认知上还存在误区,重视不够,片面认为消防专项整治活动就是消防部门全权包揽负责,未能及时协调各部门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进行统一认真研究部署,往往以会议落实会议、文件落实文件,没能真正把工作抓紧、抓实,使得专项整治各阶段的工作处于脱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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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能从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入手,缺乏对专项整治先导性、重点性、前瞻性、全局性的实质把握,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今天某某饭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就对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大力整治,明天某某加油站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了,又对易燃易爆场所开展专项治理,而带有倾向性的火灾隐患却失控漏管,始终没有根除,往往出现边治理、边出事的“怪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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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职能部门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缺乏密切配合,未能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往往导致专项整治工作流于形式,未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开展的专项整治都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文化、卫生、工商、教育、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起初总是“轰轰烈烈”,很有“大干一番”的气势,然一旦涉及到各行业、场所根治火灾隐患的攻坚阶段,其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就产生了畏难情绪,未能严格督促所辖行业、系统认真按要求全面消除火灾隐患,其共同开展专项整治演化成了“表面参与”,当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严格督促有关单位或场所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时,却因得不到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往往使消防部门陷入孤军奋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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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未能真正落实。公安部61号明确单位是整改火灾隐患的主体,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整改火灾隐患稍好一些,能主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规范消防管理。我们在整治中“老大难”的是经营效益每况愈下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效益入不敷出,工人下岗、分流、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连保障员工最基本的生活、福利待遇都已是捉襟见肘、举步维艰,要挤出资金整改火灾隐患无疑是雪上加霜,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也只能是“鞭长莫及”,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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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数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极为淡薄,心存侥幸。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检查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单位场所多,私自堵塞、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彻底根治。大多数营业场所员工消防意识滞后,不知道如何使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对火灾发生时如何组织自救逃生的基本常识十分匮乏,部分单位法人和业主总认为没有那么凑巧,似乎火灾离自己很遥远。对消防认识的盲区和心存侥幸、麻痹松懈的思想,往往是导致一系列重特大安全事故接二连三不断发生的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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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任重道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大多数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人员的第一反应经常是“冷面相对”,总认为消防部门又是上门“挑刺找茬”来了,所以不是故意推脱逃避,就是消极配合检查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当消防部门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严谨作风,对少数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无故拒绝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仅在调查取证之初,就有不少人其中也不乏少数政府官员上门说情,而当前消防部队几乎所有业务经费都来源于地方政府,因此往往某些处罚因外界强烈的行政干预而使消防部门处于两难处境,使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然逍遥法外,火灾隐患长久难以根除,严重玷污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极大地打击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