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起,全国、全省已连续6年部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大批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重新补办了消防手续,切实整改了在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局、防火分区、装修材料、安全疏散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有效地改善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现状
从实际掌握的情况看,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诸多火灾隐患,总体上讲,大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好于小型场所,重点单位好于一般单位。一是违法改造装修,源头管理失控。因经营需要,单位经常擅自进行布局调整和装修改造,消防设施被遮挡、损坏和停用、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电气线路穿管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埋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二是安全疏散设施不全,通道不畅。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前室堆放货物,常闭式防火门不关闭,营业期间安全疏散门上锁,出口处安装铁栅栏,疏散楼梯不直通室外,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等安全疏散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尤其突出。三是建筑消防设施开通率、完好率不高。绝大部分单位均按要求配置了固定消防设施,由于人员调动频繁,加上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和责任心不强,对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就成了纸上谈兵,落不到实处,消防设施被停用、消防设施无法运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四是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松懈。大部分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消防管理工作疲于应付,主动性不强,不能按规定开展防火检查工作,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甚至养患成灾。
二、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主要原因
(一)从客观上来分析。一是企业改制,消防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随着企业改制和职工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工程的实施,以及单位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经营体制上的变化,消防工作被挤出了圈外,尤其在精简人员过程中,为了减少支出,原来一些上规模的企业把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变成了兼职人员,有的甚至还安排一些难于履行职责的老弱病残或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人员来做消防工作,他们得到的利益往往较少,容易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在其位不谋其政,工作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火灾隐患的滋生。根据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企业改制后,原来的产权单位已不复存在,转身变成了业主,由于物业管理不具有强制性,消防工作委托物业统一管理成了空话,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导致了火灾隐患的发生。二是火灾隐患严重,整改资金得不保障。一些单位对涉及到增设消防设施、结构上作调整等方面的火灾隐患,所需整改资金数额相对较大,整改难度较大。而往往造成这些隐患的单位大都经营状况不佳,也无力支付巨额整改资金。这类单位即使列入政府隐患督办,在一定时期内也无法得到解决。三是先天性隐患,整改难度大。由于新规范的出台和消防审核验收把关不严,造成了一些涉及整体布局的火灾隐患,如地下室消防泵房不直通室外、疏散楼梯不直通室外等火灾隐患,从建筑结构上讲,整改难度较大,甚至无法整改。四是多家场所并存,消防管理工作矛盾突出。随着产权形式多样化,一幢公共建筑的产权往往分楼层分区域分属数家单位所有,各家产权单位在功能上有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办公等,对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在整体上缺乏统一的管理,消防管理工作各自为阵。由于经营时间不一致和防范工作需要,各单位在出入口处加装铁栅栏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五是整治工作标准不高,执法力度不大。公众聚集场所虽经数年整治,终因消防监督部门力度有限、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素质不高和整治对象数量众多,难免顾此失彼,整治标准不高,遗留问题不少。对存在的问题,消防监督部门又因工作精力、社会关系等影响,缺乏有力的监督,有的是一罚了之,有的是遇到消防执法执行难的问题,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六是消防宣传仍不够全面深入。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结合消防业务培训、消防站对外开放、“四进”等活动,开展以提高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为主题的大量消防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我们也发现,在消防宣传方面,一直是公安消防机构唱主角,其它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主动开展的消防宣传活动很少,而消防机构开展宣传对象有其特定的对象,主要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而作为面广量大的非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也不少,也缺少必要的消防常识,在这一点上,恰恰又是消防宣传的薄弱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