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据各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普遍反映: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提交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而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的规定,从1997年3月1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要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1997年3月1日前建成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这些建筑多数都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机构也不能或不同意补发。这一问题,已成为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这里,有3个问题必须明确。
一?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已成为公安消防机关目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重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3]31号)中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职能;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除承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扑救任务之外,还要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因此,从上述《通知》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目前公安消防机关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重点。
二?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能纳入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去呢?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且在该条第十款把“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法释义》中对《消防法》第十七条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定义如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5-90) 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这类物品遇火或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和爆炸,是火灾危险性极大的一类化学危险物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如下:“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由《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可知,二者在管理范围上有很大的交叉部分。一般而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品种并不单一,经营品种中一般含有消防部门认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即使经营品种中不含有消防部门认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那么,由于危险化学品在发生火灾时,受到高温也可能发生其它化学反应放出有害物质,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纳入到公安消防机关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