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尤其是超高层建筑,对占用人员的生命安全方面存在一些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指令性建筑规范中,这些问题是通常不能适当阐明,好象是天然存在的。因为土地稀缺的原因,香港高层建筑林立,这些建筑(有的高度在世界上是数一数二的)一般都是按照指令性规范建造的,如香港建筑署(Hong KongBuildingDepartment)制定的《实用规范(CodeOfPractice)》就规定了疏散方法、耐火结构和出口设计等。
但是,现在用兼顾设计灵活性和消防安全投入一效果分析的方法,来设计高层结构已成为可能。近来,香港的一些超高层建筑已经采用了消防安全设计的原则。本文对于"超高层"的定义,是按照《中国国家建筑规范(China Notional Building Code)》,即高度超过250m。
l 疏散策略
保证生命安全或许是建筑规范最根本的目的。建筑设计要求的最完美功能是在发生紧急情况(如火灾)时,人员能够安全撤离。这对高层建筑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为高层建筑中人员众多,且撤离时要经过垂直方向的较长距离。在香港,原来建筑的疏散方法大多都是遵循"同时(singlestage)疏散"的原则。利用这个原则,楼梯就要设计得足够宽,以便于所有人员都能同时撤离。所谓足够的楼梯宽度,就是楼梯宽度要符合《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筑条例(BuildingRegulationofEnglandand Wales)许可章节(Approved Document)B中指令性设计表格的规定,香港目前就是采用该条例。
现在已发现,对于内有大量人员的高层建筑,采用"同时疏散"是行不通的。所以就出现了"阶段疏散(phased evacuation)"系统,也就是在火灾事故中分不同的阶段进行疏散。今天,一些国家或一些指令性建筑规范(包括((NFPA 72》和澳大利亚标准哎AS 2200》)已经开始认识到或体现出,阶段疏散是高层建筑疏散较恰当的方法。
虽然阶段疏散的理念看起来对于多数紧急事件是一种合适的解决方法,但是对于一些非常极端事件,还是要求建筑能够满足同时疏散的要求。"
2 避难层的垂直距离
香港的疏散规范要求,所有高度超过25层的建筑,都要有逃生避难层。在非工业建筑中,至少每25层就应有1个避难层。
避难层是为疏散中的人群提供休息的场所,它应该能够为残疾和受伤人员提供保护,直到得到消防人员的救助。这些避难层也可以用作救援队的疏散指挥点,实现建筑内的有序疏散。
作为一个相对安全的区域,避难层应该有足够大的面积,满足预期的避难人数的要求,有足够的净空高度、灯光和信号指示。还应当有充分的防火分隔、结构耐火和灭火系统,以及防止烟气滞留的通风系统。
3 用电梯疏散
和英国一样,香港也不允许在高层建筑中主要依靠消防电梯来进行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的移动。但是,对于普通建筑的一般疏散而言,消防电梯仍然有广泛的用途。对于超高层建筑,人员长距离的垂直行进,存在一系列严重的问题:
(1)长时间的垂直行进,可能遭遇烟和火,使人员在疏散过程中造成伤害;
(2)造成疏散过程中人员的疲劳;
(3)老弱病残幼以及其他无法疏散人员的疏散问题。
BS 5588~建筑设计、建造和使用中的火灾预防方法(Fire precautions in the design,construction anduse。f buildings)》第5部分《消防楼梯和电梯实用规范》建议在紧急条件下使用电梯时需采用的防范火、烟和热的措施。这个标准可以作为电梯轿厢、电梯井和机械装置保护的基本依据。应急电梯的控制程序必须达到这样的要求:一旦火灾警报启动,能够确定使用哪一部电梯。设计这种系统时必须非常仔细认真,要考虑到增压、电梯前厅的分隔、建筑管理和出口设置等许多基本问题。
在非常极端事件中,事故的方式(如碰撞或爆炸)也要事先估计到。现在还不知道,面对非常极端事件,电梯提供的快速疏散的辅助疏散能力是否用得上。
4 水平行走距离
因为香港的超高层建筑主要用于办公,所以里面的人员相对较多,疏散时排队等候的时间要超过实际行走的时间。行走时间取决于到楼梯的距离和人员行走的速度。指令性建筑规范对人员到楼梯的距离进行了限制,以保证人员在非保护区内不要走太长的距离。
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指令性规范对最长行走距离的规定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香港的《疏散方法规范(MeansOfEscapeCode)》对行走距离的要求最高。虽然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标准对最长行走距离的要求比香港规范低,规定的最长行走距离有的甚至超过香港规范2倍,但是迄今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资料证明,按照这些标准设计的有喷水保护的高层办公建筑内人员面对的生命危险会更大。
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对行走距离的限制就或许不是那么重要,香港规范过于严格的限制就或许需要修改。那么是否可以做出这样的建议:根据不同的指令性规范的要求,将行走距离限制在45 m至90m之间,因为香港规范对建筑界的要求过于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