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胡锦涛总书记结合实际为我党提出的执政要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具体到消防监督中就是要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切入点、归宿点。当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为切实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纷纷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便民利民措施。笔者认为要真正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必须正确把握好以下四种关系:
一、消防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关系
消防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工作的中心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安全力。生产力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要求有一个良好的安全保障机制。没有安全的生产力是畸形的,在发展中往往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使生产力本身遭到严重破坏。在现代社会生产力发展中,安全力与生产力是否同步发展是衡量生产力是否先进的重要标志。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安全力在生产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生产力创造的成果,即作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也必须具有良好的安全性。消防力是安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生产力产生、发展到创造成果的过程也是消防力产生、发展和创造成果的过程,消防力是生产力的伴生体,它与生产力从来就没有分开过,也不可能分开,是生产力的一部分。同样,消防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经济必须抓消防,二者不可偏废。同时,消防工作要和经济协调发展,超越经济发展的速度,必然造成社会资源成本的非正常增加。若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则又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给经济发展造成过度的风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也必须正确把握这一关系,从经济建设的全局出发,科学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
严格执法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要求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消防监督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热情服务是我们公安消防机构的性质和使命所决定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以热忱的态度积极采取便民利民措施,努力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有主有次,相辅相成。严格执法是前提,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对消防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维护稳定消防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放弃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就无从谈起,就有可能导致法律的权威下降,导致社会消防法律关系失衡,造成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建设,甚至发生不应有的火灾危害。热情服务是严格执法的方式,也是消防执法的归宿。它要求我们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要把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寓于执法之中,把提供服务、节约成本作为消防执法的重要内容,把解决问题、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作为消防执法的最终目的。强调严格执法不能对人民群众横眉冷对,强调热情服务也不能降低法律标准,二者不可偏废。
三、严把关口与降低门槛的关系
在当前的大形势下,公安消防机构出台便民措施降低门槛,给社会的直觉是我们消防机构以前的门槛过高、关口过严。在此,我们应当正确理解门槛、关口的内涵。如果是法律设定门槛、关口,则公安消防机构只能严把,无权降低。如果是公安消防机构超越法律擅自设置的监督壁垒,则应当立即取消。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等工作中,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严格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把关口,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不能借吸引外资、服务经济、执法为民之名,放弃法律搞“消防绿色通道工程”。否则,只能适得其反。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于规范没有规定或规范规定不详的消防设计,可以进行性能化设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广应用新技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四、以法治火与以德治火的关系
以法治火与以德治火是我国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对消防工作的具体要求。消防法规是法律形式化的社会消防行为规范,消防道德是消防工作中人们自觉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社会主义消防道德的主要内容通过消防立法上升为法规,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二者是一个紧密的结合体。消防法规具有强制性,由国家机关制定并靠强制手段保障实施,而道德是靠人们的理想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及教育等力量对比来维持。这一思想要求我们既要掌好权、用好权,依法行政,又要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用社会主义消防道德规范人们的消防行为,使消防工作既有法规的强制性,又有人们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